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解析工作创作的软件技术资料所属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以与健用的相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根据该规定,一般的文字、美术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是涉及有关技术的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单位。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