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目标程序也受到软件著作权保护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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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程序也是这种通过计算机完成的表达形式,软件开发包自动将源程序汇编、编译或解释成可机读的二进制代码即形成了目标程序。与源程序相比, 目标程序不是人类智力劳动的结果而是机器运作的结果,赋予其著作权保护缺乏合理性基础。基于此,美国版权局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承认源程序享有著作权保护而拒绝将目标程序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 。但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提升,美国对《版权法》进行了修改,将“计算机程序”界定为一系列直接或间接用于计算机而产生某种结果的文本或数据。
据此,目标程序也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只可与源程序一起,作为源程序的附属作品享受著作权。但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同一作品”原则,不仅赋予目标程序与源程序一样的著作权,而且将目标程序与源程序绑在一起,一个有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另一个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效果。从立法宗旨来看,赋予目标程序以著作权是为了强化对源程序的保护,因为目标程序虽然是机器运行的结果,但来源于源程序,可看作是源程序的衍生作品,对源程序的保护延伸至目标程序是为了更充分地保护源程序创作者的智慧成果。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