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人拥有独占许可合同的权利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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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许可合同是软件著作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允许被许可人独家使用软件著作权、并由此获得报酬而与被许可人签订的合同。有些同志认为独占许可合同是可以限定使用地域的,这样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就某一软件签订多个独占许可合同,如许可北京某公司在北京市的独占使用权, 许可天津某公司在天津市的独占使用权,等等。在实践中,这种情况是很常见的。但这种许可在我国已经不是一种独占许可, 而是一种非独占许可了。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未对独占许可的含义作进一步说明,但考虑到软件著作权为著作权之一种, 我们可以参考《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把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划分为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和非专有许可使用合同两类, 这恰好相当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独占许可和非独占许可合同。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第条明确规定“ 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有权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如果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软件的独占许可合同,被许可人有权排除软件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软件。因此,在同一时期内,某一软件的独占被许可人应该是唯一的,当然,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在不同的法域可以有不同的被许可人这就象专利权,如果某一美国人就其发明申请了美国专利而未申请中国专利, 不能认为他在中国享有该发明的专利权,如果他在中国也申请了专利,则他就同一发明拥有了两个两国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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