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最终用户为什么实施侵权行为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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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用户的侵权行为,根据其实施侵权行为的目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即出于商业目的的最终用户侵权行为和非出于商业目的的最终用户侵权行为。前者即本文探讨的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行为,例如,某单位用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了一套正版软件,按软件授权协议仅应安装于一台电脑上,但该单位为了节省软件购置成本,却将其装入本单位的数台电脑上。
后者主要是个人和家庭用户非商业性的使用盗版软件,例如,某个人购买一套软件,同时装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和台式机上,以供在不同场合使用。对于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我国《著作权解释》规定其应当承《软件条例》和《著作权法》中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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