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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哪些对象不受软件著作权保护

时间:2018-12-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哪些对象不受软件著作权保护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的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这一规定体现了版权法中的创意表达两分法原则。

       除了上述对象不受软件保护之外,另外有些程序也可能没有资格获得版权。如以下情况之1)过于简单的程序,缺乏起码的独创性,所投入的劳动不足以使其获得版权:2)是实现某一结果的唯一方法,如果受保护则会产生很不合理的垄断现象,从而阻碍技术进步,因而该程序可被视为一种不受保护的创意,而不仅仅是该创意的多种表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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