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办案手记 > 软件著作权办案手记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长昊律师告诉你何谓非职务软件

办案手记

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商业秘密办案手记 软件著作权办案手记 不正当竞争办案手记 集成电路办案手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长昊律师告诉你何谓非职务软件

时间:2018-12-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长昊律师告诉你何谓非职务软件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职工在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果不是职务软件,就属于非职务软件。换句话说,构成非职务软件的条件是下列两项条件同时得到满足:

     (1)职工所开发的软件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

     (2)职工所开发的软件与其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没有直接联系。

    (3)非职务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职工自己。

    (4)非职务软件具体也可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种,单位既没有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也不对软件承担责任。这时,职工依靠自己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因而职工是法律意义上的软件开发者。因属非职务软件,著作权也属职工。

     第二种,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但对软件不承担责任。软件著作权归职工;职工应就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付费给单位。

     第三种,单位没有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但是对软件承担责任。这时著作权归职工自己。但是,如果要单位对软件承担责任,比较合理的情况是,当职工把自己研制的非职务软件

的著作权转让给单位后,才可能由单位承担软件责任。在进行这样的转让时,单位可向职工支付软件著作权的价款,从而取得该软件著作权。

    第四种,单位既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也对软件承担责任。这时,单位是法律意义上的软件开发者;但因属非职务软件,著作权归职工自己。单位既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从作为软件

著作权人的职工来说,就应向单位支付利用这些物质技术条件的费用。单位对软件承担责任,其前提就应是职工将该软件著作权转让给单位。进行这种转让时,单位应向职工支付

该软件著作权的价款,同时扣除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条件以供软件研制这一项的折算费用。显然,单位与职工如果约定双方共享这类软件的著作权也是合理的。

      为完善立法、便于执法,在将来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时,应当对计算机软件的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的构成条件、各种类型及其著作权归属问题作出详尽的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律师,免费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方案,多对一专业方案定制。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不逮捕、申请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业高效,口碑好,高效可靠,行业,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法律服务。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数百起全国性侵犯商业秘密罪总案例,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专长于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胜诉判决书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