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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既侵犯软件著作权又销售复制品该以什么论处

时间:2018-12-2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既侵犯软件著作权又销售复制品该以什么论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核心在于制造一个侵权作品,销售侵权复制品则是将一个已经存在的侵权作品销售出去。当行为人制造了侵权复制品后,又加以销售的,这一销售行为就是前一行为的事后行为,根据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只按前一行为构成的侵犯著作权罪处理。可见,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只限于销售他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正是基于上述道理,《知识产权解释( 一) 》规定,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就侵犯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行为而言,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还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关键在于客观上行为人是通过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游戏软件来牟利还是通过销售他人制作的游戏软件复制品牟利。网络游戏私服,本质上是复制著作权人的游戏软件服务端程序源代码,通过信息网络发行著作权人的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此牟利,而非通过销售他人制作的游戏软件复制品本身牟利。因而,网络游戏私服行为,只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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