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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程序接口是否受软件著作权保护

时间:2018-12-2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程序接口是否受软件著作权保护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根据《指令》序言第10段的规定, “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是为了实现计算机系统的其它部件和用户之间的通信和操作,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 必须建立起符合逻辑的物理上的互联互动, 以实现软硬件和其它的软硬件及与用户之间按预定的方式运行程序功能。”序言第11段规定“为软硬件之间提供该种互联互动的程序部分即‘接口’”,段规定“这种功能上的互联互动通常称为‘兼容性’,‘兼容性’可以定义为一种交换信息并能够互相使用被交换信息的能力”。

       通过对《指令》立法过程的考察, 认为“接口”不被《指令》保护。《指令》原始建议稿中的第一部分规定“为了制造相互兼容的系统,复制系统间接口的思想、规则或原理是必要的,但复制执行它们的代码则是非必要的。思想、规则和原理不受版权保护, 其是程序员用于在相互兼容系统中开发独立执行系统的工具”。而对程序的兼容性信息, 欧盟委员会在其对《指令》的修改建议稿中阐述“计算机程序须与其它软硬件兼容以执行其功能并形成系统和网络。如果一家生厂商希望将他的产品与其它不同的生产商的产品兼容, 他需要从该家厂商中获取如何使其产品兼容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另一家厂商提供的材料获得, 也可以在该种兼容形式标准化后通过公开使用的标准文件获得, 或者通过国际标准组织的文件获得。在兼容形式并非标准化的情形下,若不通过一些技术上违反作者排他性权利的做法, 如复制和翻译其程序, 厂商就不可能获得该些信息, 而这些做法即是反向工程”。

       法院认为上述立法历史表明, 第三方可以在采取正常手、公开的操作手、通用标、观察、学习和测无法获得接口信息的情况下采取反编译的手段来获得信息。因此, 接口信息是可以通过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而获取, 显然欧盟委员会认为应当让竞争者对这些接口进行自由复制。据此, 法院认为接口信息应当开放使用而不受著作权保护。《指令》条尚且允许通过反编译的手段获取接口信息, 则使用比反编译手段更为轻微的其它手段去获取接口信息更应当得到鼓励。从这一点上看, 对条的解释也支持了接口信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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