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单字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是否著作权保护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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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字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问题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字库的计算机语言是否构成计算机程序;第二,字库的计算机语言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对于第一个问题,我国有判例认为字库不构成计算机程序,例如,在方正诉潍坊文星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字库中对数据坐标和函数算法的描述并非计算机程序所指的指令,并且字库只能通过特定软件对其进行调用,本身并不能运行并产生某种结果,因此,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但这样的论述存在两个问题:第一,认为自身能够运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才属于计算机程序。但事实上,只要不是操作系统,所有的计算机程序都需要操作系统的调用才能运行。因此,不能由自身是否运行来判断其是否为计算机程序。只要其中的代码化指令序列能够被计算机执行并产生某种结果,就属于计算机程序。第二,认为字库中对数据坐标和函数算法的描述并非计算机程序所指的指令。但在技术层面上,指令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一个或一组特定操作的代码。而字库中单字的计算机语言中事实上存在能够使计算机执行特定操作并产生某种结果的各种指令。TrueType 语言中存在的部分指令如表3 所示,其中,指令PUSHB 的十六进制代码是“B0”,功能是“压入一个参数到栈中”。与此类似的各种指令均为能够使计算机执行特定操作并产生某种结果的指令。因此,上述观点理由并不充分,不能成立。
但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判例认为字库构成计算机程序。在方正诉暴雪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字库“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属于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一种”。分析表明,单字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既有指令又有对应的参数,其中的轮廓指令序列能够被计算机执行并产生字的形状,而且有些字还有显示控制指令序列,这些显示控制指令序列能够被计算机执行并使单字字形得以精确显示,因此,单字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构成技术意义上的计算机程序,方正诉暴雪案中二审法院的结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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