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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什么方式收集的软件侵权证据更有公信力

时间:2018-12-2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什么方式收集的软件侵权证据更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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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还可以请公证机关协助取证,对软件侵权证据以及取证过程进行公证。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据,有时受到时间、地点、客观条件的限制,很难全面地反映事物的全部信息,比如证据取得的过程、时间、地点等,而侵权软件的脆弱性又决定了其作为证据极易被侵权人销毁。若请公证机关对证据及收集过程等予以公证,则既可以证明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也可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不失为一个好方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公证证明作出了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于公证证明,一般不作审查、核实,而是直接认定其作为证据的效力。要推翻公证证明,必须有相反的证据,而且这些证据必须充足,达到能推翻公证证明的程度。可见,公证证明具有相当强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司法部、国家版权局也于1994年8月29日发布《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肯定了公证证据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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