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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出售“QQ”账号是否侵害了软件著作权

时间:2018-12-2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出售“QQ”账号是否侵害了软件著作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最终用户商业性使用软件构成侵权的情形,强调最终用户使用的是盗版软件(侵权软件),无论是对软件最终用户追究责任的“复制说”还是“拟制说”,其责任的构成要件均强调软件最终用户必须是“商业性复制或使用”侵权(盗版)软件,使用人及QQ号码的受让人不存在复制或使用QQ盗版软件的违法行为。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为,“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从该定义可见,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因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导致了作品传播模式的飞速变化,立法根据互联网传播作品技术模式的特点,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来控制“交互式”手段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例如,将作品上传至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之后,用户即可以在世界上任何一台计算机上(个人选定的地点),在任何一个时间点(个人选定的时间),点击该作品进行在线欣赏或下载复制,即点播的时间、地点和点播的内容取决于特定的互联网用户个人的选择。在使用者注册申请QQ号码的过程中,腾讯QQ即时通信服务器系统中的软件不会在其计算机硬盘中下载复制,在此前提下,使用者未经许可转让QQ号码的行为,更不可能发生使其自己及受让人通过网络传播腾讯QQ即时通信服务器系统软件的行为,亦不会导致原告的QQ客户端软件被通过网络非法传播。可见,使用者未经许可转让QQ号码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腾讯QQ即时通讯系统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著作权法》并未赋予著作权人以独立意义上的作品“使用权”,故出售QQ号码不存在侵犯腾讯QQ 计算

       注册申请QQ 号码并自行设置QQ密码、下载复制腾讯QQ客户端软件以形成QQ 即时通讯系统之登陆窗口、使用腾讯QQ 即时通讯系统进行信息交流的过程来看,使用者未取得腾讯QQ 即时通讯系统软件的任何原件或复制件载体,其未经许可转让QQ号码的行为,亦不可能发生腾讯QQ 即时通讯系统软件的任何原件或复制件载体的转让, 故使用者未经许可转让QQ号码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腾讯QQ即时通讯系统软件的发行权、出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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