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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侵权之破坏他人软件保护(2)

时间:2018-12-2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专业律师团队 初拟办案思路

  长昊办案中心接下这个案子之后,指派黄律师协同谢律师(实习)、欧律师(实习)组成办案小组共同办理此案。在采取相应的公证措施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H和胜Q软件期刊社立即停止侵权,向智L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办案小组认为:作为相应软件的著作权人,甲公司在网站上采用通过注册、付费才能下载其软件产品的销售方式,是对自己的作品采取自我技术保护措施,这是受法律保护;H和胜Q软件期刊社的行为意在帮助他人避开该技术保护措施,使之失效,是对智L公司著作权的侵犯,并且已经导致智L公司在线销售额明显下降。

  寻找难点 逐步击破

  在本案中,H辩称:该破译软件是H为学习、研究而开发的,属于合理使用;虽然该破译程序已经发布于胜Q软件期刊社经营的网站上,但H并未向下载者收取费用,所以主张自己不侵权。胜Q软件期刊社辩称:该破译程序是H所开发的,仅仅发布于胜Q软件期刊社网址上,其主观上没有侵权行为,也没有因此获利,即使H侵权,也不关胜Q期刊社的问题。

  办案小组认为H开发的免注册工具,能够让人不必注册、付费便可以下载使用涉案软件,这就故意避开了智L公司用以控制其作品使用的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即注册码加密),侵烦了智L公司的著作权。如果H仅仅为了为学习、研究而开发,那么根本不应该将其投入实际使用,更不该在胜Q软件期刊社的网址上公开发布,使任何访问的人都可以免费下载涉案软件,侵犯智L公司的权益,因此H属于“合理使用”的辩解不能成立。H虽未直接对免注册工具收取费用,但却与胜Q软件期刊社的约定通过点击访问量获取相关经济收益,明显具有将该破译软件用于营利的故意。关于胜Q公司的辩解,办案小组认为依据著作权法第47条第6项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其所经营相关的网络著作权侵权事件,并不是“无关”,关键在于证明其是否“明知”,胜Q软件期刊社作为网络服务商,明知H编译的的破译软件专门用于故意避开著作权人智L公司设置的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一旦投入实际使用会损害智L公司的权益,却仍然为H在信息网络上公开发布。这足以说明胜Q期刊社具有“主观上的侵权故意”。皇天不负有心人,最终法院是采纳了办案小组的思路,引用了《著作权法》第47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判决H和胜Q软件期刊社立即停止侵权,向智L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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