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浅析软件著作权侵权与否的判断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软件著作权侵权与否问题是诉讼的要点与难点。目前,在立法层面上,尚无统一、明确的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经过多年办案经验,总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适用“接触加相似”原则,并辅之于“三段论”法。
“接触加相似”原则的相关因素有四:是否接触、是否相似、是否独立创作、是否存在合理使用。具体说来,第一,接触应指被控侵权人有机会看到、了解或感受到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因此,接触是一种合理的可能性。第二,在判断相似时,应比较两软件之间的相同或近似之处,而不应比较两者的不同之处。第三,权利人说明被控侵权人接触了其软件,且两软件之间具有实质相似性,即完成了举证义务,举证责任则相应地转移到被控侵权人。如果被控侵权人能够充分证明其系独立开发,则不构成侵权。第四,两者是否为同类软件,是否用于商业目的,被控侵权人使用权利人软件的比例。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如果权利人的软件涉及公知领域或含有不受保护的内容,则适用“三段论”法,即第一步抽象法,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与不应受保护的内容分开,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本身, ;第二步过滤法,将不应受保护的部分排除,在进行对比鉴定时应予以排除大量第三方技术、将公有领域内的技术内容排除在外、该鉴定报告没有将通用元素排除在外;第三步对比法,将应受保护的内容与被控侵权软件加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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