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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解释善意使用软件侵权复制品

时间:2018-12-2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解释善意使用软件侵权复制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当今社会,市场上软件侵权复制品的大量存在及其复杂的使用情况,本文是由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对侵权复制品善意使用者法律责任制度的研究,那么对于“善意使用者”含义的理解就显得尤为重要,毕竟正确理解基本概念是完善和运用相关制度的重要前提。到底什么样的使用者才算得上是“善意使用者”?

  根据《软件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软件侵权复制品善意使用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显然比恶意使用者承担的法律责任轻,通常被指控的侵权者在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举证时,倾向于证明自己是善意的,这样看来,无论是审判者还是被审者,都需要一项或者几项明确判断“善意”的标准。

  通常依一般消费者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考虑以下四个因素:(1)购买者在购买软件时支付的价款是否为合理价款。如果购买者在购买软件时支付的是合理的对价,就应当认定为其“没有合理理由知道”;相反,如果在购买时所支付的价款明显低于正常的价格,那么法官可以推定购买者“应当知道’’其所购买的软件是侵权复制品。(2)除了支付的对价,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还可以从购买途径来认定,即根据购买者购买相关软件的渠道和销售商的情况来认定。如果购买者是从正规的销售公司购得的,那么就不能直接认定其知道使用的软件是侵权复制品,因为从购买者认识能力来看,一家正规的销售公司卖不卖侵权软件是当事人无从知晓、无从判断的,但若其从大量销售或者是专门销售侵权软件的地摊等地方买得的,那么就可以推论其应当知道购买的软件是侵权复制品。(3)综合购买人的认知能力,即购买人是否有能力分辨出侵权复制品。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根据一般购买者的能力来予以判断,因为以软件专业人员的能力来判断的话,过于苛刻,显失公平。当然如果购买者是专业人士的话,那么就应当以专业人士的能力和要求来衡量其行为是否为善意。(4)根据销售商做出的保证情况。如果销售商的保证足以让购买者相信其购买的软件不是侵权复制品,那么基本可以断定购买者是没有理由知道的,反之,销售商随口做出的保证就不一定能使购买者免责,司法过程中还需要法官的综合判断。这四个方面的考察不仅适合于使用者和购买者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也适合于使用者和购买者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 。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上述四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的一个整体,通常在判断使用者是否“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所使用的软件是侵权复制品时,需要综合考虑虑上述四个方面的因素来推断。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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