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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侵权中程序鉴定应注意事项(一)

时间:2018-12-2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侵权中程序鉴定应注意事项(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计算机软件是技术性和功能性的技术型知识产权,往往给司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审理和查处侵权案件造成一定困难。计算机软件技术鉴定作为有效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和参考证据,需要根据软件特点、纠纷案情,"对号入座"地进行技术鉴定工作。因此鉴定在软件著作权侵权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应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一、实质性相似是指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相似到一定程度,除了解释为复制而不可能有其他的解释可分为两类:文字成分的相似和非文字成分的相似。

  二、计算机软件侵权中的接触一般只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有接触目标程序的可能,因此原告只需要证明其软件产品先于被告销售。

  三、意图通过直接对他人目标程序的修改来开发自己的目标程序,同时开发出对应的源程序是不现实的。所以,在具备接触原告目标程序的情况下,即使双方的目标程序的相似度很大,也不能直接作为判决的依据,仅凭目标代码相似比例判断侵权与否,这根本上否认了创作巧合的存在。

  四、实质性相似中的“过滤”:过滤时应考虑以下几点因素:其一,因表达方式受限而导致相似的程序代码的过滤;其二是受外部因素限定的内容,例如软件兼容性的制约、硬件环境的限制(尤其是嵌入式软件开发、直接受到所使用的芯片的限制)、软件所应用的行业的要求等;其三是该领域有限的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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