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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判定(2)

时间:2018-12-2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2、 什么是接触?

  接触是指被控侵权软件的开发者曾经有接触侵权产品的机会,即该开发者有“研究、复制对方计算机软件产品”的机会,在法律实践中,“实质性相似+接触”是判断侵权人侵权的依据,但由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没有排他性,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可以通过自助研发的方式来或者和权利人相同的著作权,但前提是必须证明其获得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来源,否则可以认定其为侵权。

  3、什么是合理来源解释?

  软件著作权有着易复制的特点,相关人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对该软件的复制,即“接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获得的渠道视为非法取得,即构成侵权。权利人在对侵权人进行控告应当举证证明侵权人有接触该软件的可能性,此后的举证责任即转移给侵权人,软件开发者应当证明其软件的合法来源,就必须证明其独立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技术等相关资料,这些都可以成为抗辩的理由,这就是侵权人应当证明的合理来源。

  面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主观、客观原因造成的难题,在维权前期准备阶段,需要专业的软件著作权维权队伍的介入。在审判实践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并不是单一的某种侵权行为,有时侵权人实施的多种行为会侵犯到权利人的多种权利,因此在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应当提前做好准备以及预测、咨询等工作,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维权团队是一支综合各方面人才的具有专业性、创新性的队伍,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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