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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分析软件著作权保护中的缺陷

时间:2018-12-2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分析软件著作权保护中的缺陷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以及相关的文档。计算机软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类特殊作品。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速发展,计算机软件也如同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同时因为相关立法上存在滞后性等原因也滋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最严重的是盗版现象猖獗。

  软件受著作权保护,同时我国还专门制定了保护软件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总结,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上仍然存在缺陷,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形式,而不保护作品内容。

  而软件作品与传统的作品有所不同,其实质只是纯粹的科学原理和抽象的公式,是自然规律的直接反映,不同软件具有相同实质,软件间的区别大部分就在于“构思”。软件作品的构思不受保护,只有作品的表现形式受保护,即程序代码受保护,但若一软件作者费尽苦心独具匠心编写的程序“构思”或“创意”被他人抄袭,他人利用另一种编程语 言“翻译”其作品(由于技术进步,可能出现以说明书等文字材料为基础复制软件的事件),按现行著作权法,创作人的“脑力”无法得到保护。

  2、著作权法只禁止抄袭,并不禁止两份独立创作作品的相似。

  对二人独立开发出来类似的软件怎样区别;怎么界定他人通过逆向工程分析法开发出的类似软件;对通过修改或改变语言形式制作的抄袭品、仿制品怎样处理,现行著作权法无所适从。善良的软件作品独立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将极容易受到损害,其症结同样是因为软件构思得不到法律保护。

  3、对软件的复制相关规定上存在缺陷。

  传统的著作权法只禁止他人为营利而复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并不禁止他人仅仅为个人使用而复制一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意味着购买、使用盗版软件并不在法律限制范围,此点正中盗版商、侵权者的下怀。法律不限制便等同于“鼓励”,盗版市场“合法”发展,软件作品所有人合法利益也就不可避免地将受到侵害。

  4、修改的相关规定上的不足。

  著作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作者的修改权,即他人无权对版权作品进行修改,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需要在使用中不断完善,必然要进行一些修改。依照现行著作权法,修改意味“侵权”行为的产生,显然不合理。

  最后,软件著作权律师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立法的完善,上述问题必将得到解决,而且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也将趋于完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是全国最早开办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作为具有高度专业集中的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结合上百起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办案经验,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领域。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锐意进取,成为了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罪领域被广泛认可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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