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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不懂软件著作权侵权责任,吃亏在眼前

时间:2018-12-2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不懂软件著作权侵权责任,吃亏在眼前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关于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有的学者提出两要件说,认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他人擅自使用的必须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是使用者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必须是既未经作者同意也无法律上的根据。另有学者主张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作为传统的一般侵权行为来对待,其构成要件有四:(1)行为的违法性;(2)损害;(3)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一、过错。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就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即加害人只有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时才应对加害行为承担责任。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主观上有过错的当然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对于主观上并无故意或者过失却又侵害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从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47条的规定来看,在列举的18种(第46条第十一项兜底条款除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都未指明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上的“过错”这个要件。由此可推知,过错不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我们知道,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并不以占有作品物质载体为前提,作品一旦发表,作者本人就很难控制其他人使用。因此,全社会公众应对作品的使用负有不损害权利人利益的义务,这决定了作品使用人只要没履行自己的“注意之责”,即可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

  二、违法行为。对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构成来说,应当具备违法性要件。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有一个不同的地方,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尚未发生但不久可能发生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对此也作了相应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利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因此,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就必然构成侵权;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构成重大威胁,在将来必然危及权利人,则也构成侵权。

  三、损害。如前所述,损害之有无不影响一般侵权行为之成立,之所以要损害这一要件,是因为侵权行为的后果必然表现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在著作权领域也是如此,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成立应无须损害事实这一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著作人的权利或者可能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重大威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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