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著作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作者的修改权,即他人无权对版权作品进行修改,而计算机软件需要在使用中不断完善,必然要进行一些修改。依照现行著作权法,修改意味"侵权"行为的产生,显然不合理。
第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和死后50年(个人)或者50年(单位),而软件产品更新换代快,寿命短,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太长,不利于软件产品的优化。所以在实践中,著作权保护期限相对于软件作品起不到规范的作用。
反思一下,如果借鉴部分专利法的保护方式,以上的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
首先,专利保护的是发明者的思想内容,授予专利的条件要求专利对象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这就意味着软件作品的"构思"可以得到保护。因为 撇开了逻辑算法等自然规律,作者"构思"、"创意"也是利用自然规律得出的产品,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同时他人利用反向工程法复制作品的行为将容易认定得 多。
其次,专利保护的程度较高,一旦授予专利,他人便不得非法利用该项软件产品,从这一点出发,专利法能够有效地保护软件所有人的利益。
第三,相对于版权来说,专利法的保护期限较短,一般只有15至20年,虽然这对于软件来说已不十分合适,但在目前,这一保护期限还是有一定事实上 的可行性。某软件之所以取得利润,关键在于它对同样的计算机在信息处理上的效果更好--即在于它的实用性,这种实用性同授予专利的智力成果的实用性相同。
从以上几点分析可看出,著作权法不完全适合于对软件的保护,如果为了让著作权有效适合地保护软件作品,借鉴专利法的一些保护模式,则将破坏著作权的完整性,不得不对该法作出诸多的例外。
如何根本解决围绕软件的特点和功能来进行保护的问题,制定一部专门的软件保护法将有利于对我国软件产业的保护和发展,使其保护的对象不仅是程序而且是软件的全部,就会使软件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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