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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总结:软件盗版刑事侦查难点

时间:2018-12-2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总结:软件盗版刑事侦查难点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二十年团队办案基础,立案、维权、辩护、你不选择我们,那么,你的对手将会找到我们!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在软件著作权领域颇有建树,下面呢,长昊所软件著作权律师团队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为你总结下,软件盗版刑事侦查的难度在哪里?

  (一)软件盗版形式多样,涉及面广。据调查,目前软件盗版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 1、仿冒他人软件产品并进行非法复制和销售。这是对软件进行的最简单、最直接也是最常见的盗版行为。通常情况下这种盗版是针对那些应用面广、用户使用率较高的软件产品。这种盗版行为的特点是能够迅速集成最热销的软件于一个载体中,同时其流通的数量和范围能够迅速覆盖整个市场。这种情况往往会给一个软件企业以致命打击; 2、计算机硬件经销商在销售计算机时进行未经授权的软件安装。这种形式在计算机硬件销售市场十分普遍。为了争取客户,硬件经销商往往不顾软件权利人利益非法安装所需的软件。需要指出的是,其用来进行安装的软件也大多为盗版软件; 3、未经授权通过网络销售软件或擅自将软件上载到网上提供给网络用户。这是网络环境下出现的软件盗版的新形式; 4、最终用户侵犯软件著作权。这种形式被软件企业普遍认为是对其危害最大的盗版形式,但其含义和责任形式的界定却存在很大争议; 5、通过“客户机——服务器的‘滥用’”侵犯软件著作权。这种形式是最不为公众所知的一种盗版形式,主要存在于单位用户中,指单位通过“客户机——服务器”的形式连接多台计算机形成局域网,用户可以通过该网调用主机上的软件,若主机上软件为盗版软件或用户数量超过软件许可协议中规定的总数,则构成此种侵权形式。软件盗版不仅形式多样,而且涉及面广,不论通用软件还是专用软件都遭到盗版的袭击,盗版产品随着软件的应用而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的调查显示,凡从事通用或专用软件开发的企业,都对是否受到软件盗版的影响做出了肯定的回答。

  (二)犯罪现象普遍,后果严重。计算机软件之所以被盗版者看中作为赖以牟利的对象,是因为其自身具有高度的经济价值,而这种经济价值来源于软件开发商等软件权利人的巨大投入和劳动。如此高的盗版率使得正版软件厂商受到极大打击,不仅高投入得不到应有的利润回报,无法吸引优秀的人才,无力开发新技术,阻碍企业发展,直接威胁企业的生存;而且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减少了就业机会,破坏了公平竞争机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三)、软件盗版容易,防范与查证困难。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和易复制的特点,软件可以存在于磁盘、磁带、光盘、硬盘等多种载体之上,储存、携带十分方便。特别是在数字化技术普遍应用的今天,通过网络进行传输几乎消除了地域的限制,远在美国的用户可以在瞬间完成对中国某网站软件的下载,这些在几十年甚至几年以前还是令人难以置信的。数字化所带来的另一个革命性的变化是使软件复制品在功能上可以完全与原件相同,也就是说,盗版软件不仅可以“以假乱真”,而且可以在技术层面等同于正版产品。与传统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相比,软件盗版犯罪更加难于防范和控制,同时,更难于查证。书籍等的盗版必须成批量才有利可图,而软件盗版完全可根据市场需要多少复制多少,卖几个都可赚钱;加之财会制度管理不严,即使明知他在大量盗版,从其帐面上却抓不到证据。这样,要认证盗版达到一定的数量,可以说是难上加难。

  (四)、社会认知程度低,打击盗版任重道远。在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诸多犯罪行为当中,软件盗版犯罪是社会认知程度最低的几种犯罪之一。根据问卷调查得到的数据,虽然认为对严重的盗版侵权行为设定刑罚必要的占75.3%,但在事先得知使用盗版软件会导致不利法律后果情况下,只有34.6%的人表示将不再购买或使用盗版软件,14.8%的人表示继续购买和使用盗版软件,其余大部分则视别人情况或执法严厉程度而定,处于观望状态。认为使用盗版可耻的人,据调查不到5%。在如此低的社会认知状态下,打击盗版任重道远。

         侦查难,不代表着不能侦查,所有的犯罪都不是在阳光地下进行的,对于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而言,没有不能征服的案件,根据你个案的特性,为你配备专业的律师队伍,为你撰写专业的法律文书,为你配置堪比公安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人员。所以,长昊所的软件著作权律师,你一次信赖,终身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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