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鉴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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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特别是涉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刑事案件中,无论是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是否成立,以及是否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软件著作权鉴定在其中都起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甚至是直接关系到侵权是否成立,以及犯罪行为是否成立,因此,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软件著作权鉴定的重要性不容小觑,在看到软件著作权鉴定以及其鉴定结论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软件著作权鉴定是否是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
在实务中,各种各样的软件著作权鉴定机构有很多,貌似都能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但实质上不然,有些嘉定机构根本没有软件著作权鉴定资质,不能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但很多时候,这些机构出具的软件著作权鉴定并没有被我们的司法机关予以重视,因此在我们的某些法院,甚至是在深圳这样软件著作权侵权经常发生的地方,软件著作权鉴定并不是都是由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而法院却根据这样的软件著作权鉴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2、软件著作权鉴定需要什么样的鉴定资质
软件著作权鉴定存在的目的在于服务于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是否存在软件著作权侵权,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判定是否存在复制关系,即软件著作权人的软件代码与侵权人使用的软件代码是否存在复制关系,如果存在复制关系,可以认定侵权成立,如果构成刑事犯罪,则可以认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成立。可见,软件著作权鉴定指向的目标是代码之间是否存在复制关系,比较代码之间是否相同或者相似,这种比较叫做同一性比较,而能够进行同一性比较的鉴定机构就是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的机构,这种机构必须具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而不是普通的计算机司法鉴定资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与计算机司法鉴定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司法鉴定,而司法实践中,经常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与计算机司法鉴定混为一谈,因此,在委托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时,必须审核该机构是否具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3、软件著作权鉴定需要什么样的鉴定人员
名义上,我们是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但实际上,任何行为都是人在处理,单纯的机构是没能力进行同一性比较的,由鉴定机构出具的软件著作权鉴定,当然也是鉴定人员在进行,在某种意义上,软件著作权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员的鉴定意见和结论。那么,在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时,该鉴定人员是否具有相关软件著作权鉴定的能力、水平、背景知识就变得尤为重要。因此,在委托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时,不仅要关注该鉴定机构是否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还要特别关注具体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的嘉定人员是否具有鉴定能力和资格。
因此,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无论你是软件著作权人还是侵权人,或者是软件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是使用软件著作权鉴定结论的人员,在委托软件著作权鉴定时,都应该审核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以及鉴定人员是否具有鉴定资质;在使用软件著作权鉴定结论时,不要被该鉴定结论所迷惑,仍然需要对该鉴定结论所出具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身份进行合理质疑。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