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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指控,你该怎么进行有效的抗辩?

时间:2018-12-2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指控,你该怎么进行有效的抗辩?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很多软件著作权权利人都会拿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此证明自己是软件代码的著作权人,指控他人侵犯了其软件代码的著作权,如果面对这样的侵权指控,单单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角度出发,你如何进行有效的抗辩?

  第一,对方拿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目的是什么?

  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对方拿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目的,无非是要证明其是合法的软件著作权权利人,旨在说明其拥有进行控告的权利基础,以及你涉嫌被指控侵犯了具体哪个软件著作权内容。

  第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反映什么内容?

  一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软件名称;

  (2)著作权人;

  (3)开发完成日期;

  (4)首次发表日期;

  (5)权利取得方式;

  (6)权利范围;

  (7)登记号;

  (8)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以上事项予以登记。

  上述内容可以通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直观反映,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反映的表面的内容。从(8)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以上事项予以登记,可以看出,虽然中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颁发了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仅仅是对上述软件名称、著作权人、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权利取得方式、权利范围这6个方面进行登记,并没有进行有效审核,也不是授予权利,仅仅是登记。这就为你以侵权人身份进行抗辩预留了一定的空间。

  第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反映的内容是否可以实现其指控目的,以及你应该组织的抗辩理由。

  由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只是对有关信息进行登记,这些登记是否有效,是否可以被推翻,都是不确定的,因此形式上的软件著作权人据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完全想说明自己是合法的软件著作权人,而对方侵犯了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所登记的软件代码,存在一定的难度,并不一定能实现其软件代码权利主张的目的和指控他人侵犯了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的软件代码的目的。

  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性质上看,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仅仅是对有关信息进行登记,而非授权,那么在面对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软件代码指控时,你应该如何组织抗辩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软件名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软件名称并不一定是真实的软件名称。也就是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登记的软件名称与实际上的软件代码有可能是对不上号的,比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登记的软件名称是A软件代码,但实际上申请人提交的是B软件代码,A软件代码与B软件代码是两种根本不同的软件代码。张冠李戴、偷梁换柱进行软件代码登记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

  2、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著作权人也可能并不是真实的著作权人,还可能是侵权人。由于登记机构并不对软件代码进行实质性审查,登记的软件代码究竟是什么内容,登记机构也无法知晓,不排除被授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代码含有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代码的情况,也就是说登记的软件代码含有侵犯他人合法知识产权的软件代码。因此,不要一看到对方拿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就理所当然的认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著作权人也是真实的著作权人,对他的身份进行质疑是合理的。

  3、开发完成日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开发完成日期是申请人自己填写的,因此,是不是真实的开发完成日期,无法核实。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开发完成日期有可能存在多种可能性,比如:在申请登记的时候,这个软件代码还没有开发完成,甚至这个软件代码还没有完成主体开发,甚至这个代码还没有启动开发立项等。在实务中曾经出现过,竞争对手将还没有开发完成的软件代码进行登记,换取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时间显示的优先性。因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开发完成日期并不一定真实,真实的研发时间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的时间不一致,甚至会出现申请登记的软件代码根本就没有投入研发,更谈不上研发完成的问题,如果有充分的其他证据是可以推翻的。

  4、首次发表日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首次发表日期存在的问题与开发完成日期存在的问题是类似的,都是申请人自己填写,这样就可能存在以下几种可能性,比如:该软件代码根本没有发表,而登记申请时表示已经发表,或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的首次发表时间与实际发表时间不一致。因此在看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首次发表日期,是比实际上的首次发表是时间有提前的可能。

  5、权利取得方式,法律上的权利取得方式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利取得方式,在同一个软件代码中,不可能同时存在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在实践中,大多数软件代码申请者都是写明原始取得,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比如将他人的软件代码进行登记的情况,自然就不属于原始取得软件代码的著作权,相反可能涉嫌侵权。

  6、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值得质疑

  对于专利、商标,一旦被授予专利权、商标权后,一般都会认为专利证书、商标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是合法的权利人,但软件代码著作权不同,即使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登记的著作权人也不一定是当然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也不当然就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因就在于软件代码在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申请登记的软件代码是否是包含有开源代码,是否保护他人的代码是无法知晓的。根据《著作权法》的作品的规定,作品须满足独创性要求,才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而申请登记的代码是开源代码,本身就不具有《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在对方拿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说你侵权时,不要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这张“纸老虎”吓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反映的有些内容是“华而不实”的,与客观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要从软件名称、著作权人、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权利取得方式、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方面提出质疑,辅以客观证据支持,是有望扭转被动局面的。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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