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举证及经验总结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原告的举证责任及要点
(一)、权利人(原告)需提供其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源证据。
1、权利人的软件著作权为原始取得。如其软件著作权是经过登记的,应当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果软件著作权未经登记的,应提交该软件著作权的源程序、文档以及其他的能证明其享有权利的证据。
2、权利人的软件著作权为继受取得, 则应当提供授权合同以及其他能够初步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
(二)、侵权人具有侵权行为。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适用民事侵权的构成条件,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这就要求原告提供如下两个方面的证据:
1、被告使用了与原告作品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表达形式;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不同于软件著作权法里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属于高新技术领域,原告应举证证明双方软件的源程序、文档等文件相同或者相近似;在原告难以取得被告的源程序等文件或者被告拒绝提供其源程序等文件的情况下,原告举证证明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虽不相同或者相近似,但是被告的软件的目标程序中存在原告软件中的特有内容;或者双方软件的运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认定原告就双方软件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主张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 2、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作品。包括以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已实际接触原告作品的情况,也包括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有“合理的可能”接触过原告的作品,原告只要证明该“接触的合理性、可能性即可。
(三)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根据其请求计算损失的方法不同需提供不同的证据材料。1、实际损失计算法,
权利人因侵权人的侵权复制品在市场上销售使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软件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个软件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被侵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在确定被侵权软件的价格时,可参照该软件登记时的报价。 2、侵权人违法所得法:
侵权人从每件侵权复制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采取这种方式应考虑以下因素:(1)如果侵权人是采取比被侵权软件低的价格在市场上销售的,应以被侵权软件的销售价来计算机侵权人所得,(2)如果侵权人能证明其所得的成本或必要费用的,予以扣除,不能证明的,以侵权行为所得之全部收入为其所得利润。
3、法定赔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