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办案手记 > 软件著作权办案手记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为何盗用研发软件定罪那么难(2)

办案手记

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商业秘密办案手记 软件著作权办案手记 不正当竞争办案手记 集成电路办案手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为何盗用研发软件定罪那么难(2)

时间:2019-01-0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目前著作权的行政管理机关主要是版权管理局,版权管理局没有职责去鉴定涉案软件作品与他人软件著作权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或者是否获得过著作权人的授权等问题。”中国软件联盟副理事长邹忭说。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指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将“鉴定结论”改成“鉴定意见”,表明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并不是认定刑事案件中专门问题的唯一依据。在其他证据足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无需再委托鉴定。《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制作的鉴定结论,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这实质上肯定了行政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但是,司法机关应当严格进行证据审查,在鉴定意见表述不明或者与其他证据有明显矛盾的情况下,应当向行政执法部门核实意见作出的依据。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延伸阅读:

热点话题: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胜诉判决书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