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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完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时间:2021-09-2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从根本上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进行防范与干预,还应依靠法律的威严,进一步完善对惩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立法,建立网上严格的法律秩序。
首先,我国尚未建立关于计算机网貉安全的专门法律,而我国刑法在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规定中,罪犯客体及犯罪构成要件过于狭率,应当对现行刑法典第285条和第286条规定的非法優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怀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个罪名予以完善。例如,就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言,应当完善之处就包括两个方面:其一,非法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围有必要予以扩大,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将目前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三类扩展为五类,即増加“重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保障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二类;其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应予提高。
其次,我国原有的计算机网堵安全的法律法规,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常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刑法>的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和第二百八十七条是打击计算机及网貉犯罪的专门条款。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也仅突出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并没有体现对计算机网路本身及计算机资产巨大价值的认识,因而对有些计算机犯霏无法给予相应的惩罚。如“黑客”攻击网络的犯罪惩罚普遍较轻,使许多犯肇分子敢于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像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痛奪从而侵入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可造成数千万乃至上亿元的严重经济损失,而对犯罪分子则只能在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量刑,且无财产刑,量刑明显过低和过轻。为此,应进一步完善刑法相关规定,加大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计算机犯罪的量刑幅度,以更加有力地打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
再次,打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还需加强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的执法力度。即使曇好的计算机安全措施也不能做到绝对保险,因而要在加强科技性防范的同时,也应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机构的建设。目前,我们的警方尚未受到足够的训练去发现和侦破网络犯罪,这一形势对打击犯罪极为不利。迅速培养熟悉电脑、训练有素的“网络警察”,已成为当今提高警察素质及其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重要条件。打击网络犯罪,尤其是打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执法部责任重大,这除了要成立和不断完善专门处理网络犯罪的管理部门外,其他执法部门也要加强和完善自身与网络犯罪作斗争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加大打击网路犯罪的力度。
最后,打击网络犯罪,尤其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犯罪,还应强化国际间的司法合作。互联网本身是一个无国界的空间,网络犯罪也同样不受国界的限制。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重要区别在于其可在迅即之冋同时发生在多个国家甚至全球。因此,有人认为网路犯罪是一种“无国界“的犯罪。由于国家的管辖权是有限的,各国在与网络犯罪这种非传统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如何规定管辖权以及协调管辖权冲突而引起的难题。单靠一国的努力,或各国各自为政,不可能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为此,各国应加强刑事司法合作,力求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取得共识,进而达成一项国际协议以应对挑战。2001年11月23日,欧洲理事会在旬牙利布达佩斯召开的网络犯罪大。会上举行了《关于网絡犯罪的公约》开放签署仪式。这个公约,是国际社会第一个控制网络犯罪以及其它形式计算机滥用行为的国际刑法公约,旨在通过敦促缔约国进行适当的立法和建立有效的国际合作,以达成一种一致的刑事政策,而加强共同的社会保障。更重要的是,公约创建了一个全天候的“协作网络”,可以在缔约国之间进行每日24小时不间断的情报交流及相关协助,这对在网络全球化环境下共同预防和打击犯罪具有重大的意义。
目前,互联网已经逐渐滲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如何打击日益猖取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冋题,已成为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严峻课题。由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比一般网络犯罪的手段更显高明,因而它比普通的网络犯罪更加难以掌握证据。执法和监管部门只有紧跟社会发展潮流,及时掌握最先进的数字化信息技术和手段,审时度势,以科学地修补法律上的缺陷,才能使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分子无空子可钻,才能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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