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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的审查程序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的审查程序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的审查程序,是指在启动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撤销程序后,审查被申请撤销或依职权撤销的布图设计专有权是否应予撤销所依据的法律程序。一般而言,审查程序中主要涉及当事人参与问题(即采用双方程序还是单方程序问题)、听证程序、答复期限、举证责任分配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鉴定等问题。本章将主要探讨审查程序中最为重要的单双方程序设置、听证程序设置以及鉴定委员会设置三个问题。

  研究当事人参与问题,即采用单方还是双方程序的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单方程序和双方程序的概念。单方程序,即只有一方当事人参加的法律程序。双方程序,是由两方当事人共同参加的法律程序,如民事诉讼程序一般必须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参加。具体到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程序中,单方程序是指只有布图设计专有权人一方参加的审查程序;双方程序则是指由布图设计专有权人和启动撤销程序的利害关系人双方共同参加的撤销程序。在撤销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是中立的裁判者,不属于撤销程序的当事方,更不属于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

  启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程序后,随即开始的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的审查程序。我国法律对审查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细则》第29条第2款和第3款,其具体内容为:“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应当首先通知该布图设计权利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应当写明所依据的理由,并通知该布图设计权利人。”

  由此可知,《细则》仅仅规定了应当赋予布图设计权利人在审查过程中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的权利;至于审查程序究竟应采用双方程序还是单方程序,我国现行法并未作出规定。“这样就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灵活执行条例和细则、自由进行审查程序设置留出了很大的间。专利复审委员会不论选择双方程序还是单方程序,都不会违反条例和细则的规定。”这样的规定虽然为专利复审委员会自由选择单方程序还是双方程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但是其实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并不利于审查程序的有效进行。此外,我国《条例》和《细则》对审查程序的规定,均未涉及设置听证程序和设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鉴定委员会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这对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及科学鉴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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