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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忠告:对待最终用户是否侵犯软件著作权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时间:2018-12-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忠告:对待最终用户是否侵犯软件著作权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从全社会的总体效果和总体平衡出发, 我们应当使目前我国软件的法律保护维持在适当的水平上, 对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 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其一, 通过软件产品进行生产、开发和增值活动的营利性单位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产品应视为侵权。营利性单位使用盗版软件, 性质比较恶劣, 它们有购买能力却又窃取别人的成果并以此牟利, 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 严重地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正因为此, 国家版权局于2001 年1月就加强和改进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重要意见, 对营利性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未经许可的计算机软件的, 版权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 对其进行包括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 罚款为正版软件价格的2—5倍。

其二, 行政单位使用盗版软件也应该视为侵权。行政单位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者, 其行为对于社会具有示范作用, 根据宪法对公民财产进行保护的规定, 行政单位不应该为了执行公务而去损害软件版权所有人的私人利益。

其三, 个人购买、使用盗版软件不应被视为侵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合理使用。据此可以推定, 目前在我国, 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的需要, 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他人软件并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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