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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深圳律师承办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例 长昊所办理佛山市郑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案入选

时间:2022-05-0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随着中国新旧动能加速转换和5G商用为中国软件行业春风送暖,当前中国软件产业市场迎来从量的增长转向质的提升的新阶段,软件的侵权案件数量也逐年增加。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佛山市郑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一案中,长昊律师阐述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合法必要性,本案成功入选2021年度深圳律师承办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郑某原系珠江公司的软件工程师,2005年准备自主创业,想开发纺织行业里面的纬编针织控制系统。经调研得知,当时市面上的针织提花系统的主要生产厂家有进口的迈耶西控制系统、日本WAC提花系统。郑某开始构成如何研发并改进超越现在市面上的产品。2006年郑某成功自主开发了提花电脑系统,其原同事罗某听闻后,想与郑某合作并为郑某的提花电脑系统作代理。两人一拍即合,便开始了合作之旅。
2007年2月,郑某从公司离职,因缺乏收入来源,加之研发条件的艰苦,郑某与罗某约定,在产品没有实际落地之前,罗某每个月给郑某6000元家用补贴,并通过邮件方式确定了产品合作协议,约定双方的利润分配制度。不久,郑某开发的产品逐渐走向市场,双方根据邮件确定的合作协议进行利润分配。但随着订单量的提高,罗某开始以公司管理成本增加,记账方式不方便等等理由扣减郑某的利润,郑某为了维持当前的合作关系,且考虑到公司运营的不易,在一次次让步下接受了新的利润分配方式。直到2019年4月份,罗某再次谈及利润分配问题,要求在原有的基础上再减少一半,郑某觉得罗某动机不纯,拒绝了罗某的请求,不久便停止了与其合作。
(二)案件结果
2020年6月,罗某未经郑某同意,单方面将郑某所创作的电脑提花系统软件源代码申请了软件著作权,抢夺了郑某的劳动成果。不久便以郑某非法获取、使用其软件系统,侵犯其著作权的名义向侦查机关报案。侦查机关立案后,在2020年11月13日,郑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8日,因检察院不批捕被取保候审,2021年12月17日因证据不足,侦查机关决定解除郑某的取保候审,案件以郑某无罪结束。本案成功入选2021年度深圳律师承办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例!
(三)长昊律师意见
长昊律师认为,侦查机关在采取查封、扣押等刑事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根据《侦查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相关规定可知,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应当扣押;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制作扣押决定书;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侦查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对于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
本案中,侦查机关对扣押睿某公司涉案相关产品、郑某电脑、提取了工程师电脑数据等行为时,应当现场开列完整的《扣押清单》、制作扣押笔录,对扣押的产品进行固化封存,同时要求睿某公司负责人现场签名或者盖章,履行完整的扣押手续等情况。若被扣押的产品未进行封存,产品长时间脱离公司的控制,将无法保证被调取的涉案产品不被污染,无法保证证据的合法来源,也无法确认被调取的物品的客观证实性。若查封、扣押程序违法,且所获取的证据材料无法补证和说明,将面临非法证据排除的局面。长昊所办理佛山市郑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案入选2021年度深圳律师承办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例,链接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w5jmYrKBipR0QMq4Qlhx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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