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什么是软件著作权利人的复制权【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什么是软件著作权利人的复制权【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10-2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件简述】
       南开越洋申请再审称,南开越洋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向侵权行为地一审法院提出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诉讼请求,追究汉王科技、天津汉王自起诉之日向前推算两年违法复制、贮存、销售南开越洋OpenRTK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司法管辖权。汉王科技以双方存在仲裁条款为由,提出管辖异议。二审法院未经审查南开越洋提供的能够充分证明侵权时间、超越许可标的、范围的书证、物证、双方往来函电及双方的软件许可协议早于2006年4月终止等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的证据,草率以本案存在仲裁条款为由驳回南开越洋的起诉。南开越洋于2010年2月4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汉王科技又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管辖异议,仲裁庭决定将该异议与实体一并审理。二审法院脱离案件的基本事实处理管辖异议,违反法律和程序,该案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一)、(四)、(六)、(七)之规定。汉王科技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管辖异议主张,与在本案中提出的管辖异议抗辩完全相悖,汉王科技撤销或变更了对本案的管辖异议,其目的是为了剥夺南开越洋的诉讼权利,令南开越洋的权利得不到救济。汉王科技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管辖异议主张,足以推翻汉王科技在一审、二审法院的主张。请求判令:1、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津高立民终字第0058号民事裁定;2、驳回汉王科技、天津汉王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汉王科技、天津汉王负担。
        汉王科技提交意见认为,南开越洋在本案中请求法院判令汉王科技、天津汉王承担从2007年6月17日至2009年6月16日的侵权责任;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案中,南开越洋要求汉王科技承担2006年4月21日至今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南开越洋在仲裁案中对汉王科技的请求包含并大于其在本案中的请求。汉王科技在仲裁案中未作出与本案相悖的表述。因2002年签订的许可协议已由2006年签订的许可协议所取代,而后者是由南开越洋与汉王制造有限公司签订,汉王科技非合同主体,故汉王科技向仲裁庭就合同主体提出了管辖异议。汉王科技在仲裁案中提出了反请求,要求南开越洋赔偿因违反2002年签订许可协议的仲裁条款而提起本案诉讼给汉王科技造成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30万元,可见汉王科技在仲裁案中的答辩与本案中所提出的管辖异议一致。仲裁庭对南开越洋的全部请求进行了实体审理,驳回南开越洋仲裁请求。南开越洋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已经仲裁庭实体审理并裁决,无权在就本案申请再审。根据南开越洋与汉王科技2002年签订的许可协议第17条约定,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的争议及所有与该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只能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南开越洋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许可协议基础上形成的,因此无论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均属于在履行该协议中产生的与该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当适用约定的仲裁条款,故请求驳回南开越洋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2002年4月21日,南开越洋与汉王科技签订《RTK软件许可协议》(简称《2002许可协议》),该协议第17条约定:“本协议受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约束,并按照香港法律来解释。一旦发生任何有关该协议的起诉或诉讼,须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寻求仲裁,或由香港仲裁中心裁决,协议双方明确表示服从该判决。双方使用的语言:中文。”
        2006年4月18日,南开越洋与汉王制造有限公司签订《OpenRTK6.0软件授权协议》(简称《2006许可协议》),该协议第16条约定:“本协议受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约束,并按照香港法律来解释。一旦发生任何有关该协议的起诉或诉讼,须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寻求仲裁,或由香港仲裁中心裁决,签订双方明确表示服从该判决。双方使用的语言:中文。”该协议于2006年4月21日生效。该协议第13条第(c)项还约定:“与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不同,本协议的条款6、7、8、9、11、12和14在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仍然有效。”上述款项系分别对许可费、数量确认、保密、所有权、担保、赔偿和协议终止或期满后的权利的约定。
        汉王科技、天津汉王在本案一审中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为,南开越洋与汉王科技在《2002许可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2010年2月4日,南开越洋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主张汉王科技违约及侵权行为包括2002年4月21日至2006年4月20日和2006年4月21日至今两个时段。南开越洋在仲裁期间表示:“《2002许可协议》第17条的仲裁条款并不因该协议的终止而失效,汉王科技在《2002许可协议》终止后的行为违反了该协议存活条款的约定,继续复制、传播含RTK的产品。根据《2002年许可协议》第13条约定,该协议第6、7、8、9、11、12、14条,《2002许可协议》终止后作为存活条款,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其中与本仲裁案有关的存活条款包括:第8.c条、第14条、第6条、第7条……”汉王科技以《2002许可协议》已被《2006许可协议》所取代、《2006许可协议》的签约一方为汉王制造有限公司而非汉王科技为由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管辖异议,南开越洋则提出“已判争议点禁反”主张,即指出汉王科技在仲裁庭推翻自己在本案一审、二审中管辖异议主张,提出完全相反的管辖权异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没有采纳汉王科技提出的管辖异议及南开越洋提出的有关管辖问题争议点禁反的主张。2012年1月14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了第100429AC号裁决:驳回南开越洋的仲裁请求;驳回汉王科技就南开越洋违反《2002许可协议》第17条而要求南开越洋赔偿130万元人民币;南开越洋承担汉王科技在该仲裁案中所产生的费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本案中,南开越洋对汉王科技、天津汉王提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之诉,系法人之间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法规定的可以仲裁的范畴。南开越洋与汉王科技签订的《2002许可协议》第十七条明确约定:“本协议受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约束,并按照香港法律来解释。一旦发生任何有关该协议的起诉或诉讼,须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寻求仲裁,或由香港仲裁中心裁决,协议双方明确表示服从该判决。双方使用的语言:中文。”本案系使用、复制、传播该协议所约定的RTK计算机软件所引发的侵权纠纷,应受仲裁条款的约束。《2002许可协议》第13条第(c)项还约定:“与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不同,本协议的条款6、7、8、9、11、12和14在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仍然有效。”上述款项系分别对许可费、数量确认、保密、所有权、担保、赔偿和协议终止或期满后的权利的约定。显然,南开越洋与汉王科技在《2002许可协议》中明确约定该协议终止或期限届满后部分条款仍然有效,且南开越洋也向仲裁庭明确表示“不同意第17条仲裁条款因《2002许可协议》的终止而失效”。因此,尽管《2002许可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且终止,因该协议部分条款仍然有效,本案仍属于与《2002许可协议》有关的争议,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况且,从南开越洋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的行为看,南开越洋已用其自身的行为表示自愿受《2002许可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南开越洋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追究汉王科技、天津汉王自起诉之日向前推算两年违反复制、贮存、销售南开越洋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责任”,即追究汉王科技、天津汉王从2007年6月17日至2009年6月16日的侵权责任;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受理的仲裁案件中,南开越洋主张汉王科技违约及侵权行为包括2002年4月21日至2006年4月20日和2006年4月21日至今两个时段,由此可见,南开越洋的仲裁请求包含并大于本案其对汉王科技的诉讼请求。汉王科技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的管辖异议主要针对《2006许可协议》的签约一方为案外人汉王制造有限公司而非汉王科技的主体问题提出,与其在本案一审中提出南开越洋与汉王科技在《2002许可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应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的管辖异议主张并不相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未采纳汉王科技提出的管辖异议及南开越洋提出的有关管辖问题争议点禁反的主张,对南开越洋提起的仲裁申请及汉王科技提出的仲裁反请求进行了实体审理,并于2012年1月14日作出了第100429AC号裁决,驳回了南开越洋的仲裁请求及汉王科技就南开越洋违反《2002许可协议》第17条而要求南开越洋赔偿130万元人民币的反请求;南开越洋承担汉王科技在该仲裁案中所产生的费用。显然,南开越洋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主张已经由仲裁机构作出了实体处理,南开越洋主张汉王科技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与本案相悖的管辖异议导致其权利得不到救济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以南开越洋与汉王科技之间所发生与《2002许可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受该协议仲裁条款的约束为由驳回南开越洋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支持。
        综上,南开越洋的再审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在线】
       软件的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所谓复制就是原封不动地拷贝。软件的复制是软件使用和销售必不可少的一种环节。大家知道,如果要使用软件,首先必须将其安装到计算机中,这种安装过程就是一种复制。而软件销售实质就是向社会公众提供软件复制品,因此,销售的前提必须是对软件进行复制。
       软件载体的形式很多,其复制的形式也相应繁多。通常包括:硬盘(磁盘)到软盘(U盘)的复制,硬盘到光盘的复制,光盘到光盘的复制。复制权属于软件权利人,未经软件权利人的许可进行的非法复制,侵犯了软件权利人的著作权,非法复制形成的复制品,我们称之为“盗版”。因此,只有承认软件权利人的复制权,才有盗版的存在。如果软件权利人的复制权不受法律保护,就不存在盗版行为了。复制权是软件权利人的一项重要的著作权内容,可以为权利人带来重大的经济利益,是软件权利人行使发行权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复制权,就不会再有发行权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HEX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张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均无罪案;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深圳市HY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郑姓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仲裁驳回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民事驳回起诉案;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

       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辩护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Sspj/Index.html)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服务,全国热线:15915344883。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