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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从轻处罚?

时间:2024-09-2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一、导读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技术的更新迭代也越发迅速,有些企业或个人目睹他人的技术获取巨大利益的同时,不思加大投入,发展技术,而是将目光放到成功企业的技术上,企图通过收买企业员工,从而以极低的代价获取企业机密信息,殊不知这已经触及法律红线,但事情已经发生,身为盗取行为实施者的员工,该如何尽量降低刑事处罚呢?由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为你解答。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事和解 从轻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事和解是在轻微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行为。
从轻处罚是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本次介绍的案件为王某涉嫌侵犯DX公司商业秘密罪一案,这个案子发生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王某因盗窃了公司的机密技术材料出售给竞争公司,导致被害单位损失了一百多万,但最终只被判了几个月徒刑,罚了两万块。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被告人王某入职DX公司,入职后签订了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2014年5月初,王某违反了公司的保密规定,未经许可私自将公司开发的用于内部测试的电话卡秘密软件及密钥指令等数据用U盘复制并带离公司。随后,王某通过网络论坛“我爱SIM卡”和相关QQ群发布了解卡的信息,并于同年5月17日开始将软件出售给多名买家,共计获利4798元。经过鉴定之后,王某的犯罪数额为1097827元。在11月5日当天,在警方精密布置之下,王某被抓获归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与DX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获得了对方的谅解。
(案例来源:(2015)珠香法知刑初字第2号)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违反保密规定,窃取DX公司的商业秘密,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积极与被害单位协商解决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法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刑事和解问题。刑事和解是公诉案件中比较特殊的制度,可以让被害人以自己的想法解决刑事案件纠纷,减轻公诉人办案压力: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自主性。和解这一行为需满足双方当事人最低程度的意愿,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主观上的合意,,和解才有可能实现。这一过程中的协商和心理博弈依赖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解的与否及其形式完全由他们决定。国家机关的角色是监督和审查和解的条件、过程及内容,而不是直接干预和解协议的达成。
二是互利性。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经济类犯罪,对人身的危险性较小,主要损害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如果犯罪人与被害人能够达成和解,意味着双方经过了利益的争夺和妥协,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弥补,从而缓和了关系,并不需要复杂、耗时耗力的刑事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利,即节省获得补偿的时间和精力,也给司法活动减轻了压力。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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