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01年12月31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软著登字第0013642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中注明,登记号为2001SR6709,软件名称为《大富翁六》游戏软件V1.0,著作权人为软星北京公司,并推定软星北京公司自2001年12月20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2005年12月1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软著登字第045941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中注明,登记号为2005SR14440,软件名称为《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著作权人为软星北京公司及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该作品首次发表日期为2005年9月25日,权利范围是全部权利。2011年1月13日,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同意软星北京公司独家全权代表双方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包括游戏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及网络传播权等;当其著作权遭受侵犯时,软星北京公司有权单独以其自己公司的名义对第三方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行动。
软星北京公司提供的《大富翁六》及《大富翁8》CD光盘外包装上均标注“制作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建议零售价66元”等字样的信息。《大富翁六》的游戏盘与安装盘上标注有“制作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2002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拥有本产品之著作权ISBN7-900097-99-6/L.41”等字样。《大富翁8》的游戏盘与安装盘上有“©2006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拥有本产品之著作权”以及“新出音管(2006)069号电出字:01-2005-0126号ISBN978-7-89487-169-5”字样。
软星北京公司委托盐城正都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向盐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1年8月7日,盐城公证处公证员金湖与公证人员周卫国及申请人工作人员祁某来到易时代网络会所(e起来吧)网吧。祁某办理上机手续后,在网吧一台计算机上进行了如下操作:1、开启计算机,点击“桌面”,按“PrintScreenSysrq”键对当前操作系统桌面进行截图,把截图文件粘贴于新建的“画图”文件内;2、点击桌面上的“游戏菜单”、“单机游戏”,按“PrintScreenSysrq”键予以多次截图,并将截图文件粘贴于新建的“画图”文件内;3、点击“大富翁6”,按“PrintScreenSysrq”键予以截图,并将截图文件粘贴于新建的“画图”文件内;4、点击“立即运行”,进入页面,按“PrintScreenSysrq”键予以截图,并将截图文件粘贴于新建的“画图”文件内;5、在游戏运行过程中对有关操作界面,分别按“PrintScreenSysrq”键予以多次截图,并将多次截图文件粘贴于新建的“画图”文件内;6、点击任务栏上的“蝌蚪娱乐平台”,点击“大富翁8”,按“PrintScreenSysrq”键予以截图,并将截图文件粘贴于新建的“画图”文件内;7、点击“立即运行”,进入页面,按“PrintScreenSysrq”键予以截图,并将截图文件粘贴于新建的“画图”文件内;8、在游戏运行过程中对有关操作界面,分别按“PrintScreenSysrq”键予以多次截图,并将多次截图文件粘贴于新建的“画图”文件内;9、在继续其他操作后,将所有“画图”文件保存后复制到公证员的专用U盘中,保存在名为“兴化E起来吧网吧”,然后将U盘交给公证员;10、祁某关机后,结帐离开;11、回到公证处后,公证员将U盘中的“兴化E起来吧网吧”文件夹复制至公证员的电脑中。公证机构证明祁某的上述证据保全操作过程经过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保全所得文件经公证处刻录至光盘,光盘内截图文件内容与保全现场计算机屏幕显示内容相符,刻录所得光盘两张,经公证处密封后,一张交申请人保存,一张存公证处,并出具(2013)盐城证经内字第4534号公证书。
一审法院对公证书所附证物当庭拆封,可见:光盘一张。经当庭播放,打开光盘,内有名称为“兴化E起来吧网吧”文件夹,打开文件夹,内有共计18张电脑截图图片。第1-3张为电脑桌面截图,第4-8张为“大富翁6”游戏界面截图,第9-13张为“大富翁8”游戏相关界面的截图。在计算机中安装软星北京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大富翁六》、《大富翁8》计算机软件,执行一定操作后运行的画面与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相应的截图文件画面一致。
易时代网吧成立于2003年9月22日,许可经营项目为互联网上网服务,出资额10万元,出资方式为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软星北京公司为本案支付公证费500元、律师费1500元以及查档费50元。
一审法院认为:
软星北京公司为涉案《大富翁六》、《大富翁8》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有权对侵犯其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公证保全的游戏软件执行一定操作后运行的画面与对软星北京公司提供的《大富翁六》、《大富翁8》游戏软件执行一定操作后出现的画面相同,应当认定被控侵权计算机软件是对软星北京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易时代网吧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中安装涉案侵权软件,侵犯了软星北京公司对该软件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因此,易时代网吧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软星北京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易时代网吧侵权所受损失或易时代网吧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因而请求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确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根据涉案计算机软件的知名度、发行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公证费、查档费以及批量维权案件的差旅费等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考虑在内,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第十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易时代网吧立即停止侵害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二、易时代网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合计人民币6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易时代网吧负担。
易时代网吧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软星北京公司主体不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一审中,软星北京公司始终未能出具其执照原件,且一审法院也没有认定其执照复印件与原件一致。2、易时代网吧未安装涉案游戏软件。被上诉人秘密到网吧取证,违反了《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而且盐城公证处亦违反了属地管辖的规定,违法异地取证,故一审法院不应当采信该公证书。3、即使易时代网吧安装有涉案游戏,也没有因涉案游戏软件盈利,故其不存在侵权行为。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软星北京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软星北京公司二审答辩称:1、软星北京公司主体适格。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的(2011)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216、00217、00218号公证书对软星北京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进行了公证,与原件一致,能够证明软星北京公司的法人身份。2、软星北京公司委托盐城市正都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进行证据保全,该公司委托盐城市公证处进行公证取证符合公证属地管辖的规定,程序合法。3、网吧是以盈利为目的,构成侵权。综上请求驳回易时代网吧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软星北京公司主体是否适格;2、易时代网吧是否实施了侵害软星北京公司涉案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软星北京公司二审中提供下列证据:
1、北京市海诚公证处(2011)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216号、00217号、00218号公证书,证明软星北京公司的法人身份。
2、2014年3月26日在北京工商登记网上查询到的软星北京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基本信息打印件,证明软星北京公司的企业状态是在开业中。
易时代网吧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软星北京公司的营业执照是2010年检的,其主体有可能已经被注销;证据2系打印件,且在网页的下方载明“本网站数据不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如需出证,请联系提供数据的相关单位”。
易时代网吧二审中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2011)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216号公证书内容为:所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北京市工商管理局于2008年4月10日所发的软星北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相符。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载明营业期限自2000年9月19日至2050年9月18日。(2011)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217号公证书内容为: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载明:软星北京公司代码为80114508-2,有效期自2008年7月23日至2012年7月21日。(2011)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218号公证书内容为:所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的软星北京公司印鉴属实。该身份证明上载明:姚壮宪为软星北京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3月26日在北京工商登记网上查询软星北京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基本信息,显示公司的营业期限自2000年9月19日至2050年9月19日。
本院认为:
一、软星北京公司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易时代网吧主张软星北京公司未提交工商登记资料原件亦未经法院核对原件,从而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首先,软星北京公司二审中提交了(2011)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216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所附的软星北京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载明的营业期限自2000年9月19日至2050年9月18日;其次,易时代网吧认为软星北京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显示年检时间为2010年,但除非软星北京公司被注销或吊销,是否年检不影响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易时代网吧未提供证据推翻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或证明软星北京公司被吊销或者注销的情况下,根据软星北京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以及起诉状上的签章,本院能够认定软星北京公司系依法成立的公司,有权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参加诉讼,提起本案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作为涉案计算机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软星北京公司有权就涉嫌侵害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易时代网吧实施了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关于盐城公证处出具的(2013)盐城证经内字第4534号公证书的效力问题。易时代网吧上诉认为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公证时,隐瞒自己的身份,公证机构超地域公证,超期出具公证书等属于违法公证。本院认为,《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由此可见,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若无相反证据,人民法院一般应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即公证人员在涉嫌侵权的现场,可以在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对一方当事人取得的证据及取证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本案中,公证人员在易时代网吧,通过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对网吧内的计算机进行操作,对现场取证过程进行了见证、公证,将所取得的证据予以保全并出具公证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至于该公证书系超期出具并不能直接导致该公证书就此失去公证效力,且易时代网吧并未提出足以否定该公证证据效力的事实依据或者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综上所述,涉案公证书可以作为证明侵权行为的证据;易时代网吧主张该公证书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公证书内容,可以认定易时代网吧内的计算机安装了涉案计算机游戏软件。易时代网吧上诉主张其并不直接以涉案游戏作品获利,不构成对软星北京公司著作权的侵害。对此,本院认为,易时代网吧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其有无经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及是否系商业性使用。网吧是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场所,社会公众可利用网吧内的计算机及上网接入设备等进行网页浏览、学习、网游、聊天、视频、听音乐或其他活动,网吧经营者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提供其他增值服务获得收入。提供涉案游戏作品以供消费者选择是网吧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之一,虽易时代网吧并不直接就消费者点击运行涉案游戏作品而另行单独收费,但涉案游戏的可供选择性已经与网吧的其他设施、服务等共同构成了该网吧经营获利的物质基础,因此,这种使用属于商业性使用,对于其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易时代网吧对其电脑中安装的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来源未能给予合法性说明,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作为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最终用户得到了该计算机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因此,易时代网吧在其电脑中安装使用涉案游戏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属于非法使用行为,侵害了软星北京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易时代网吧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分析】
为什么要申请软件著作权?申请后的好处有哪些?
(一)高企申报、双软认证、游戏上线必备条件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规定, 高企申报条件中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6件以上企业软件著作权。同时,双软认证的软件认定产品要求也必须登记软著,企业申报高企及双软认定后,可享受国家税收减免、政策资金扶持(高企政府最高奖励200万元)等各类优惠政策!另外,在游戏行业,一款游戏需要上架运营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必须拥有拥有软件著作权。
(二)确作品归属,打击盗版防止抄袭保护软件源代码,维权有据,不再受抄袭侵权的困扰。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比如:软件版权受到侵权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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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为什么要申请著作权登记【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9-2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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