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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违反著作权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9-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产生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主要有以下四个突出特点:(1)违约责任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2)违约责任的条件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而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依法自行约定的。当事人在约定合同义务时,不仅可以约定各方负有何种义务,而且可以约定违反义务后承担何种法律后果,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0(3)不同的违约责任形式要求不同的构成条件。(4)具体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构成有具体的特殊条件。
 
       依《著作权法》第53条和《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违约行为,又称为违反合同的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现象,
 
       违约行为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的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由此可见,违约行为可分为不履行行为和不适当履行行为两大类:
 

       一、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不履行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本就没宥实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例如,作者应向出版社交付书稿的,根本就没有交付书稿;出版社应向作者支付稿费的,根本就未付稿费,不履行合同行为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不可能履行。所谓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能履行合同而表示不履行合同.所谓不可能履行,又称为履行不能.是指合同债务人已经不可能再履行合同。也就是说,债务人在客观上已失去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能力。
 

       二、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

 
       所谓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是指合同债务人虽有履行会同义务的行为,但该履行行为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不适当履行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数量上的不适当履行。数量上的不适当履行包括给付的标的物数量上的不足和超过约定的数量两种情况.

 
      (2)质量上的不适当履行°质量上的不适当履行亦即履行合同的标的物不合乎约定的或规定的质量标准。这既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也包括标的物有缺陷。

 
      (3) 时间上的不适当履行。时间上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合同债务人在履行期限未到而履行的,为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的,为迟延履行,或称逾期履行、延期履行。最常见的时间上的不适当履行就是迟延履行。
 

      (4)履行地点的不适当履行,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地点不正确。履行地点不仅关系到双方对履行费用的负担,而且与履行期限也有关。

 
      (5)履行方法、方式的不适当履行,债务人实行给付的手段或方式不符合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条件。
 
        三、      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指确定违约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当事人违约后,应以当事人的过错,还是以发生的损害后果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根据,这是归责原则的内涵所在。
 
       我国《合同法》兼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原则,实行除法律有将别规定.违反合同约定即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该归责原则有以下特点:
 
        1.   以违约行为的发生作为承担责任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建由此可见,只要发生了违约事实,当事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管当事人有无过错。
 
        2.   法律规定免责的不承担洼约责任。《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在某些情况下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凡是法律对某个具体的合同的违约规定釆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依照该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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