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解决的是由哪一个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23条规定了管辖,其原则有二:一是便利原告诉讼;二是便利法院审理和判决的执行。就著作权行政诉讼而言,其管辖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除最高、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以外,一殷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案件;以国务院各部门为被告的案件,例如以国家版权局为被告的案件。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也包括其直属机构;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在中级法院审判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在级别管辖上,《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1)未经复议的案件,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卷院有管辖权;(2)经复议的,而复议机关维持原具悻行政行为时,仍由最初作出具恠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3)经过复议,但复议机关改变、撤销、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原告可选择其一向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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