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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评论文章中的“适当引用”与“抄袭”?【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8-0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界定评论文章中的“适当引用”与“抄袭”应把握“适当引用”的条件:
 

       1、必须为介绍、评论他人作品或说明某一个问题的目的引用他人作品

 
       如果不是这样,则属于“抄袭。”例如,有的人写一部文学评论,其中多处引用和复制他人的作品,但很大程度上与介绍、评论他人作品并没有关系。按照著作权保护的原则,这种使用须事先取得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有些人竟把这种使用当作“适当引用”,事先不取得许可,事后亦不付酬。这种不为介绍、评论目的而对他人的作品进行复制的行为,与适当引用已毫不相干了。
 

       2、在引用他人作品时,引用人必须按照《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注明被引用作品的名称、作者的姓名

 
       3、引用他人作品的引用量须符合“适当”的原则

 
       即使引用他人作品是为了介绍、评论他人的作品或说明某个问题,引用量也必须适当。如果引用的部分构成引用人的作品的实质部分或者主要部分,这种引用是不适当的。
 

        4、引用他人作品可以是引用原文,也可以是引用译文,但不能篡改,不能为了自己的需要任意歪曲被引用作品的原寬

 
       如果被引用的部分需作删节,也应在引用时通过删节号等方式标明,让读者明白引用的不是原旻的完整段落。
 

       5、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因为只有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发表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品尚未发表,引用人便将其中部分作为引用部分在自己的作品中发表,则侵害了被引用作品的发表权,是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的。
 
        6-尽管引用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的目的,而且所引用部分也不构成引用人的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如果所引用部分构成被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一般也被视为不适当的引用,是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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