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只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就算做职务软件: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自然人所开发出的软件是其本职工作明确要求的,是为了完成所在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而开发的。所谓本职工作,是指单位分配给工作人员的职务范围,它不是工作人员所学专业的范围,也不是所属单位的全部工作范围。比如,一名专职程序员为所在单位开发的软件就属于职务软件,而在一个编辑部从事文字编辑的人员,单位要求其开发一个软件,就不应当属于其工作范围,所开发完成的软件也不是履行其本职工作的结果。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自然人在从事本职工作活动中能够预见到工作的结果是开发出某种软件,或者开发出的某种软件是履行本职工作所必须的。比如,广告设计人员为了制作广告宣传画,通过编制软件的方式完成这一任务,那么,由其开发出的软件就属于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先的结果。再比如,计算机应用系统维护人员为了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开发岀了用于监视系统运行参数的软件,开发该软件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因此,该软件应当属于开发人员从事本职工作的自然结果。
当然,在实践中通过“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来认定职务软件有一定的困难。这是因为:如果自然人在从事本职工作期间,预见到某种结果,比如能够开发出某项软件,但是,为了个人利益,他不愿将这种结果在本单位公开,或者上交,而是私下转让,那么,该自然人所在单位要寻找这种开发出的软件为职务软件的证据可能就很困难,尤其是该自然人不公开使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时更是如此。但是,并不能因寻找证据困难就不对此进行规定,实际上,如果不作此项规定,许多非专职软件开发人员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就只能归开发者自己享有,这对开发者所在单位来说是不公平曲。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要想设计、完成一个软件,特别是复杂的软件产品,通常都需要寥个具有技术经验的人合作,需要较高的物质技术条件的保障,如大型绘图仪、高速打印机、计算机、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等大型设备的帮助,需要搜集、整理各种技术资料,甚至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而这些设备、资料、资金仅凭个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很难完成,一般都需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该项条件中除了将资金、专用设备列入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外,
还包括“未公开的专门信息。”一般来说,所谓“未公开的专门信息”,是指费人或者其他组织内部掌握的信息,这些信息尚未向外界公布,比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研制出的技术成果、开发完成但尚未发表的软件,以及其他技术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等。由于“未公开的专门信息”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支配的,属于无形财产,因此也应当列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
另外,如果开发者开发软件时主要利用了所在单位的资金、专有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但是所在单位不承担该软件的责任,那么.按照规定,这样的软件就不属于职务软件,其著作权也不应由所在单位享有.而应当由开发者自己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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