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开发者所有。所谓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推定其为该软件的著作权人。由于软件开发除了单位或者自然人独立组织开发或直接进行开发外,还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完成,所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1、合作开发
所谓合作开发,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自然人共同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开发,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应当通过合作者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书面协议进行约定,没有书面协议或者书面协议约定不明确的,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的整体著作权。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其他方行使著作权,但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点应当注意:一是共享权利的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转让时,应当征得全体著作权人的一致同意;二是对共享著作权的合作开发软件任何一方通过使用获得经济收益的,应当合理分配给其他合作开发者,不得独吞其利。
2-委托开发
所谓委托开发是指开发直接受他人委托,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开发并取得约定报酬的活动.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1条的规定,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他人委托而开发软件时,开发完成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所签订的合同中未就软件著作权的归属进行约定时,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当由受托人享有。
3、按照指令开发
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2条的规定,按照指令开发的软件,是指根据国家机关下达任务而开发的软件。这种情况下开发完成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当项目任务书或者所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规定所开爰完成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时,该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4、职务开发
所谓职务开发,是指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期间进行的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开发活动。自然人在任职期间开发的软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职务开发软件:一是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二是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能预见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三是主要利用了供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的,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职务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该梭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者进行奖励。
5、非职务开发
所谓非职务开发是指自然人在任职期间进行的,不具备上述职务开发情形的开发活动。主要是指虽然是在任职期间完成的,但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与开发者承担的职务工作无直接联系,或者主要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本单位也不承担责任的软件。非职务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当然应归开发者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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