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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复制品所有人享有哪些权利?【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7-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的合常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软件著作权人通过大量复制发行软件复制品以实现对软件的使用权。对于软件著作权人自己复制或许可他人复制并合法投入市场的软件复制品,著作权人不再享有限制他人使用该合法复制品的权利,这符合极利用尽原则,同时也是符合合法复制品的所有人取得该复制品的目的。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

 
       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因为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而导致软件损坏,软件复制品所有人经常通过制作备份的方式以防意外,对这种制作备份的行为应当是允许的。但合法复制品的所有人不得将制作的备份复制品以任何方式〈有偿或无偿,面向特定的少数人或不特定的公众)提供给他人使用,而且在所有人失去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以后,有义务销毁备份复制品。为了把软件应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
 
       由于各种计算机的配置和功能存在差异性,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对软件进行适应性修改或者为提高其工作效率而对其进行功能性修改是必要的,也是允许的.但是除非有合同的特殊约定,经修改后的软件复制品在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是对软件的合理使用。其他任何复制软件的行为或者发挥软件功能的行为都应当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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