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1、计算机程序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条的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语文本和目标文体应当视为同一作品。其中,源程序是用计算机高级语言编写的文字形式作品。目标程序是源程序经过计算机加工(编译或汇编)后的二进制数字作品,只能供计算机阅读,这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互补关系.一方面目标程序是源程序派生出来的,只要拿到源程序就很容易产生目标程序;另一方面,任何一个源程序只有通过它的目标程序在计算机内运行,才能产生预期的目的与效果。但是即使没有源程序、流程图、设计说明,只要复制到目标程序,同样可以获得这个软件所产生的一切效益。
2、计算机文档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条的规定,计算机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从软件研制过程来看,要编制一个新软件,一般是按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程序这个顺序进行的。设计说明书的内容是描述软件编制的要求、目的和功能。癖图是实现目的和功能的步驛。这两部分实际上是软件技术人员赖以设计程序的主要依据。如果将设计说明书和流程图排除出保护对象之外,那么对于利用别人的设计说明书和流程图而对程序进行改头换面的侵权行为就很难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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