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转载、摘编作品,可以使有价值的作品广泛流传,迅速为不同层次的读者所知悉.也反映了作品在社会上所引起的反响,并不违背著作权人的初衷•但有时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著作权人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其他报刊转载、摘编其作品,对此,《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科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为了贯彻这一规定,国家版权局发布了第1号公告,指定中国版枳研究会代办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报酬的收转工作。这项工作自1991年8月开始,在近两年的时间里,中国版权研究会已收到100多家报刊交来的报酬,并已分配四次,涉及作者2.5万多人次。为了方便和加快报酬收转工作,加强与有关报刊的联系,经国家民政部核准,中国版权研究会代办的收转事宜转由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承担,该中心负责收转报刊转摘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应付的报酬涉及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广播和录制发行的使用报酬收转事宜,则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联系。至于报刊转摘图书上的作品,或将报刊、图书上的作品汇编出版图书,按本法的规定,应取得作者的同意并直接向作者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首次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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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转载、摘编已刊登的作品是否应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6-2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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