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转让,实际上是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转让,即《著作权法》第25条第1款所称的“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枳、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的转让,具体是指著作权人将财产权的一部或全部转移给他人。
著作权的转让,包括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著作权的全部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一切财产权能,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转移给他人,即卖绝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全部转让后,著作权人除著作人身权外,无财产权可言.著作权的部分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中的一项或几项(但非全部)权利转让给他人,如作者将作品的英文蠡译权转让给他人。著作权部分转让后,著作权人仍享有未转让的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的转让与许可使用不同,著作权一经转让,著作权人自己就丧失相应的著作财产权。但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则是权利的主体没有变更,权利还在著作权人手中,许可使用如果是非专有使用权,著作权人还可以把这项权利给第三者使用,并可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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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著作权的转让?【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6-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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