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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数字化制品应当遵守翔些规定?【苏州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5-0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的规定,数字化制品,是指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的有形载体,包括激光唱盘(CDK激光视盘(LD),数码激光视盘(VCD)、高密度光盘(DVD),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D、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QC-Card)等。
 
       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
 
       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的,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权人取得许可,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
 
       国家批准建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各类作品的利用,包括以数字化制品形式的利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受著作权保护的音乐作品。音乐作品以外的受著作权保护的其他作品,在其集体管理机构建立之前,暂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未与其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的著作权人的报酬,应及时转交相应的著作权人,并为此发布公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订的收费标准须经国家版权局审批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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