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大多数国家将出租权看做是发行权的一个分支,但有些国家将出租权作为一个单独权利。随着录制设备的日益普及,出租权在近年来得到了普遍的关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7条规定了出租权:“(1)计算机程序,(ii)电影作品,(iii)按缔约各国内法的规定,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作者,应授权将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2)《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不得适用于:(i)程序本身并非岀租主要对象的计算机程序,(ii)电影作品,除非此种商业性出租已导致对此种作品的广泛复制,从而严重损害了复制专有权。(3)尽管《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缔约方如在1994年4月15日已有且现在仍实行作者出租其以录音制品体现作品的复制品获得公平报酬的制度,只要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商业性岀租没有引起对作者复制专有权的严重损害,即可保留这一制度世界贸易组织《与知识产权的有关协议》第11条规定:“至少对于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成员应授权
其作者或作者之合法继承人许可或禁止将其享有版权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对于电影作品,成员可不承担授予出租权之义务,除非有关的岀租已导致对作品的广泛复制,其复制程度又严重损害了成员授予作者或作者之合法继承人的复制专有权。对于计算机程序,如果有关程序本身并非出租的主要标的,则不适用本条义务《著作权法》第10条据此单独规定了出租权。根据该条第7项的规定,享有出租权的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对别的作品如图书等并没有赋予著作权人出租权该条第7项所称“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是指,如果出租的是一台装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计算机是出租的主要标的,其中装载的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在这种情况下,其计算机程序就没有出租权,也就是说,著作权人就不能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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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出租权?出租权包括哪些内容?【苏州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4-2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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