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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演绎作品?

时间:2020-03-0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演绎作品是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演绎是根据已有作品而派生出来的,也叫派生作品。与演绎作品相对应的原作,是由作者完全独立创作而产生的。多数演绎作品是基于原作派生的,还有的演绎作品基于已有的演绎作品而产生。如根据翻译小说而改编的话剧,又如根据小说改编成的电影,又根据电影改编成连环画.演绎作品也是创作作品。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整理,是再创作的过程,因此要对原有作品在表现形式上有明显创新,具有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即演绎者在演绎作品的过程中付岀了创造性劳动。因此,演绎作品是一种独立的新作品,演绎作品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改编作品
 
       通过改变原作的表现形式创作出的新作品,如根据同名小说改编的电影剧本,根据电影作品改编的连环画,根据史诗改编的散文。改编人对自己改编的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在行使权利时不能损害原作者的权利,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等等。
 
       2.翻译作品
 
       对于取得授权的翻译作品,如将汉文字作品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将外文作品翻译成汉文字作品,翻译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翻译者不得损害原作者的著作权。如果原作者没有与某一译者订立专有翻译合同,不同的译者对同一原作的不同译本分别享有著作权。翻译人不得阻碍他人对同一作品的再翻译。
 
        3.整理、注释作品
 
       整理、注释已有作品的人,对自己整理的部分享有著作权.但对原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也不得阻碍他人对同一作品进行整理、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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