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了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普通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这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而且作者在使用该作品时有一定的限制,就是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能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二类是特殊职务作品,在两种情况下,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一是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一些行业以创作作品为日常业务,而且所创作作品的内容、要求往往是为了满足单位工作需要,或是主要利用单位的技术设备和物质条件进行创作的情况。但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仍由作者享有,单位仅有优先使用权,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也应是作者个人的。单位若要主张其诉称的是特殊职务作品,则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证明该作品满足前述两类条件。对于第二类特殊职务作品,则需要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合同的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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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的认定
时间:2020-02-2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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