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诉讼争议标的------计算机软件本身物理属性的特殊性,此类纠纷案件具备相当典型的专业化特点,使得证据保全相应地呈现出如下特点:
1、证据隐蔽,不易查证
作为侵权争议标的物的计算机软件是以特定排列组合方式存在于电脑存储设备之中的一系列代码,虽然其存储的载体是有形的,但却无法从硬件当中将其直接分离出来,因此,这种证据的提取不具备直观性。而且涉案当事人往往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将相关资料或以隐藏方式存储,或以加密方式存储,缺乏足够相应知识的法官无法独力完成查证任务。
2、证据易消失、易转移
作为代码的计算机软件,其本身的移转并不需要通过载体的移动,只要借助必要的转存储设备或者传输线缆,数据的移转是迅速而无形的,而且这种移转和消失的痕迹也非常易于消除,这就使得法官在确定诉讼通知的送达与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时机上必须慎重。
3、证据易篡改,不易确定其源状态
数据代码的修改比有体物上的添附与刪节要容易得多,且难以通过证据本身比较发现,因此,传统意义上的书证原件、复印件、传真件之类的比对意义在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中是不明显的,这一源状态的特点对于证据保全过程中人机分离的操作细节等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4、证据载体私密性强,易遇抵触
计算机软件往往存储于被申请人的个人电脑、移动硬盘、电子邮箱等特定的载体或空间当中,而这些证据源具有告很强的私密性,加之往往需邀申请人一同前往,常常会遭遇被申请人的强烈抵触,因此,证据保全过程中法官的客观中立、辨法析理及证据保全依法适度往往决定了保全工作能否顺利完成。
5、证据易与其他资料混同,不易区分
由于数据代码往往以集合方式存储,使得证据的单独提取变得十分困难,法官在证据保全中必须面对的是证据的查证区分和提取固定,很容易涉及对被申请人其他资料或隐私的附带提取,这一问题的妥善处理,可以避免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和新纠纷的产生。
6、证据复制成本低,不易保密
如前所述软件的特点决定了,证据保全之后提取的证据复制的边际成本是极低的,而其附加值却往往很高,作为被申请人一方往往关注证据被法院提取之后的保密工作,因此,这仍是一个必须十分重视的细节问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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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证据保全的特点
时间:2020-0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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