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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证据收集

时间:2020-02-05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一)原告方的证据收集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来说,原告主要收集的证据有两个方面:
 
       一是证明权利有效存在的证据。在侵害著作权案件中,证明权利存在的证据是作品存在。要证明作品存在,必须要有作品的载体,包括原件或者复制件。同时,作者是自然人的还要证明生存或死亡的时间;作者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要提出作品完成的时间证明。但是对发表权以外的精神权利的侵害,就不需要对后者进行举证。具体来讲,原告提交的证据应包括,。作品登记证、计算机原件著作权登记证;没有上述证据的,可以提交作品原件、以正式出版的作品的封面及版权页、计算机软件的原程序;如果是委托作品,还应当提交委托创作合同;著作权继承入主张著作权的,应提交权利继承的证据。
 
       专利权和商标权是由国家行政授权。证明他们存在的证据是有关国家机关的公文书。如果是专利权,要出示中国专利局制发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商标权的证明则需要出示国家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书。除此之外,还应当出示最近或者案发期间权利人维持该权利存在的相关证据。对专利权来说,还需要提供缴纳年费的证明,以及授权公告的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以确定权利范围。等等。
 
       二是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主要有侵权产品及其销售发票等。对侵权产品,可以通过“陷阱购买”的方式获取。所谓“陷阱购买”是指知识产权主体或其代理人购买涉嫌侵权产品,其目的是为了获取被告侵权的证据。为了获取侵权证据,还可以采取司法或公证证据保全的方式进行。其他证据还有侵权人出售侵权产品的合同文件.,侵权产品的说明书,及宣传图文等。为了确定侵权赔偿额度,应当提交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的证据或者被告因侵权获得非法利益以及许可使用费等方面的证据。对侵害专利权案件,应当提交被告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原告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了原告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了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告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了原告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了原告的专利。等等。在侵害商标权案件中,原告应提交被告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告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制造或擅自制造了注册商标标识;被告销售了擅自制造或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被告经销了明知或应知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故意为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等方面的证据。
 
     (二)被告方的证据收集
 
       在侵害知识产权案件诉讼中,被告方为了证明自己没有侵权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应当从下列方面收集证据。
 
       一是原告权利无效的证据。在侵害著作权纠纷诉讼中,被告可以提交的证据有:原告主张权利的客体不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或者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不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或者原告的权利存在瑕疵;系争作品是被告独立完成的证据;以及原告的作品不适用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证据。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首先要收集原告的专利权已经丧失的证据。比如,通过从中国专利局专利信息中心或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专利事务所检索,获得原告专利是否因没有缴纳年费或者其他原因而丧失。原告的专利是否存在可以宣告无效的理由,例如,丧失新颖性的证据等。在商标侵权纠纷诉讼中,被告没有获得有效的商标注册,注册商标已经超过续展期而无效,或者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注册,例如,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对他人知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抄袭或翻译,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等。此外,可以收集被控侵权产品说适用的商标处于原告禁用权范围之外的证据。还可以收集因原告对注册商标使用不当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的证据。
 
       二是没有构成法定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责任较轻的证据。在侵害著作权诉讼中,被告可以提交获得适用许可的证据,如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合理使用的证据等等。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提交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专利的证据,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属于专利法规定不视为侵权的情况,如先用权、无知侵权、科学研究、临时过境、专利权用尽等证据。如果属于方法专利,被告负有证明自己的产品是通过与原告专利方法不同的方法制造的证据。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提交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或者使用许可合同等。除此之外,还可以就确定赔偿额提交原告损失少或不存在、自己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以及系争
权利许可使用费不真实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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