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分析的内容
作为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己任的律师,必须在调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对已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以供判断案情时运用。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材料主要来自自己调查的材料及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案卷材料。对于这几方面的证据律师要进行分析,特别是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往往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应以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全面地分析,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有异议的,应作详细记录,以便在开庭时提出质疑及时申请鉴定、勘验;对于证人证言,要注意分析其来源及当事人和证人的关系;对于视听资料,要看其是否经过伪造、模
仿或剪辑。在仔细分析证据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再作进一步调查。
律师分析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律师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参与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确定其真实性以及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客观联系的活动。律师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主要从特点等方面人手,以对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等三性的审查判断为主要内容。
1.分析民事诉讼证据的来源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证据的来源比较复杂。有当事人提供的,有证人提供的,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也有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等。对于这些不同渠道来的证据律师都要予以分析,特别是对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证人提供的证据,更应注意鉴别真伪。
(1)分析提供证据的目的
当事入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其提供证据的目的比较明确,有一定的倾向性。证人提供的证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一种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两者作证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其证据可信程度也不一样。一一般来说,后者的可靠性比前者要大。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是受人民法院委托,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得来的,其目的是为了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其证明力通常是可信的。此外,还要分析证人是否在外力威吓、引诱的情况下作证,如果是在外力的作用下提供了证人证言,一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根据证人的行为能力和文化水平进行分析 .
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提供的证据,其可信程度相对较大,无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为案件事实作证,耳聋、眼瞎等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由于对事实认识具有片面性,其证据可能是不准确或不真实的。由于证人文化程度有高有低,分析事物和看待问题的能力也有区别,这也决定了其提供的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力度上不一样的。
(3)对证人获得证据的途径进行分析
证人提供的证据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之分。直接证据是证人直接感知的,其证据的可靠性大一些。间接证据也有一定的可信成份,但必须通过其他证据印证。至于道听途说的东西,则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证据,审判实践中,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受这些条件的限制,有些证据不可能向法院提供,这就需要人民法院主动收集调查证据。对于这些证据,律师也要分析其程序是否合法。如收集证人证言,应告知证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对鉴定人有回避情节的,应更换符合条件的鉴定;勘验笔录必须由审判人员自己进行,并遵守法定程序,当事人不能制作勘验笔录。
2.分析民事诉讼证据的内容
证据的内容是指证据本身所记载和反映的客观事实。对证据的内容进行分析,要查明证据所记载或反映的事实是否真实可靠。它包括一方面要分析是否有其他事物证明这个证据是真实可靠的,另一方面要结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印证证据的客观性证明这一证据的内容确实是客观存在的。其次,要分析证据内容本身有无矛盾。证据的内容必须符合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如果证据的内容含糊,模棱两可或者自相矛盾,就不能证明任何案件事实。通过分析,对全部内容不真实的证据依法不予采纳;对部分真实部分虚假的,采纳真实的部分;对证据内容互相矛盾的,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其真伪,对真实的内容予以采纳,对虚伪的内容不予采用。第三,要分析证据的内容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必然的联系。无论证据来源于何种渠道,它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如果与案件事实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证据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案情。
3.分析民事诉讼证据的形式
民事证据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无论是什么类型的证据其形式必须是合法的。因此.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形式是否合法显得十分重要,特别是法律有特殊要求的,更应注意对其形式进行严格审查。如:合同书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证人证言如果是书面形式的要有证人的签名或盖章,如果是口头的,必须作好笔录,并经证人签名盖章;鉴定结论要求鉴定人以个人的名义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而不是以单位名义;勘验笔录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并作好记录等。律师对证据的形式进行分析,一方面能够确认证据是否伪造,形式是否真实,从而确定证据的真实与否;另一方面能够确认证据的合法性,从而决定证据能否予以采用。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上合法真实的证据,才有可能被纳入诉讼程序中予以认定。
4.分析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
各个不同类型的证据,均有其不同的特点,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比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确实可靠,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也容易被伪造。同时,就书证来说,又有不同的分类,它包括公文书证和非公文书证、处分性书证和报导性书证、普通形式的书证和特殊形式的书证等,其中公文书证和特殊形式的书证又比非公文书证和普通形式的书证有较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律师在分析核实证据时,应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特点进行审查。如对证人证言,要注意分析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其文化水平、认识能力如何,以及他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外界条件。对书证应注意分析属于有关单位制作的公文书证或是个人制作的非公文书证,公文书证是否符合公文规范,是否属于伪造等。对视听资料要分析其何时形成,是原件还是复制品,有无剪接伪造等情况。只有对不同的证据进行具体的分析,才能确定证据有无证明力。
(二)分析方法
律师分析民事诉讼证据,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是分析判断证据。律师分析民事诉讼证据常用的方法有:具体分析法和综合分析法。
1.具体分析法
是指律师对每一个具体的民事诉讼证据进行个别分析并作出判断的方法。客观存在的证据,都是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如时间、地点、人物、环境、方式等。律师只有将这些具体情节联系起来,才能够确定某个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排除真假证据。另外,律师对证据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时,还应当根据不同种类、不同形态的证据,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因为不同类型和形态的证据的特征是不同的,因此,律师只有认真分析各类证据所具有的不同特征,才能够去伪存真。
律师对不同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的分析包括:
(1)对书证的分析
律师分析核实和判断书证的真伪和证明力,应当从书证的分类出发,注意各种书证的特点,明确书证的本质特征。具体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第一,书证的来源是否可靠。即分析书证是否伪造,若存疑虑,无法排除,可用鉴定等方法对书证真伪加以鉴别。第二,书证的形成是否合法。一方面要分析书证是否在威胁、欺骗等情况下形成;另一方面,对文书的节录本、抄件等分析有无断章取义或遗漏涂改之处,对此可采用与原本核对方式进行。第三,书证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联系。经分析与案件事实没有任何联系的文书则应予排除。第四,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即对某些实体法有特别规定的书证,还要分析该书证是否符合实体法的要求。
(2)对物证的分析
律师分析判断物证时,应将需分析的物证置于案件事实的客观情况中进行考察,并结合其他证据确定物证的证明力。此外,还应查清该物证是否属于牵涉本案事实的物品、是否伪造等。具体可通过辨认、鉴定、对比等方法,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作出判断。
(3)对视听资料的分析
在正常情况下制作的视昕资料,是应当采纳的,但录音、录像以及电子技术资料,同样可以改变、剪裁、伪造。同时,法律对某些视昕资料,其来源途径也有一定的要求。如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第2号批复指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律师分析判断视听资料,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办法进行:第一,将视听资料当庭播放,让有关人员就其形式及内容进行质证。第二对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进行查证分析。第三,对视听资料进行科学鉴定。
(4)对证人证言的分析
由于证人的思想品质、个人素质、考虑问题的角度和所要证明事实的利害关系,以及社会对他们的影响等诸方面的原因,有可能提供不真实或不完全真实的证据,甚至可能是伪证。所以,律师对证人证言的分析判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感觉能力及表达能力等。第一二,证言的来源及形成条件。如天气、时间、地点等。第三,证言的内容同证明对象的关系。第四,证人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第五,必要时当庭质证。
(5)对当事人陈述的分析
由于当事人与案件的最终结果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所陈述的内容具有真实和虚假两面性。律师在分析当事入陈述时,绝不能盲目轻信,而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分析。若与其他客观真实的证据相一致,则可作为代理依据,否则,不具有证据效力。
(6)对鉴定结论的分析
通常情况下,鉴定结论是一种比较可靠的证据。但是,由于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再加上一些外界因素的影响,则可能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因此,对这类证据律师同样应当认真分析。只有符合案件事实,与其他证据存在关联的鉴定结论,才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律师分析判断鉴定结论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提供鉴定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第二,鉴定部门是否具有解决该专门问题的能力,鉴定人员是否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所采用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第三,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第四,鉴定结论同有关证据是否一致。
(7)对勘验笔录的分析
勘验笔录是对表现客观事物内容和所处状态的文字记载,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组织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共同参加下进行的。为保证其正确性和客观性,律师也应加以分析和判断。,经分析,能够如实反映现场或物证客观情况的勘验笔录,可以作为依据,否则,不能采用。具体分析判断时律师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制作程序是否合法;第二,内容是否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勘验对象;第三 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
2.综合分析法
一般情况下,某个单,一证据事实往往难以完整无缺地反映过去的真实情况,而对同一事实存在相互矛盾的证据现象也屡见不鲜。因此,律师在对某一事实进行认定时,应当综合分析、全面研究所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只能当不同内容、不同形式、不同角度的证据形成了一个证据链条,而这个证据链条又是合情合理、无懈可击时,待定事实方可予以认定。若出现有疑问或有矛盾的证据时,则应重新收集新的证据,找出矛盾所在,对疑问和矛盾作出切合实际的解释和判断,最终得出正确的结论。
(1)所有的案件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
它包括原告起诉时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答辩反驳原告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事实需要证据证明,如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怎样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谁应享受权利,谁应承担义务等。当事入主张的程序上的事实也需要证据证明,如当事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所依据的事实,申请延期审理、中止诉讼所依据的事实,等等。此外,用来证明案情的每件证据的真实性也需要加以证明。
(2)必须注意客观、全面、防止主观片面
律师在分析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对全部证据进行分析,切忌凭自己主观想像、个人好恶任意取舍。如只对一部分证据进行分析,而对另一部分弃之不理,其结果只能导致错误的判断。分析时,既要注意分析肯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证据,又要注意分析否定法律关系产生、消灭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确保案件质量。
(3)分析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盾
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往往矛盾比较激化,在许多情况下,总是各执一词,分别提供不同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单方面分析一方提供的证据,不容易分清案情。在民事诉讼中,律师正是通过不断发现矛盾,分析和解决矛盾来逐步认清案件事实,然后得出正确的案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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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2-0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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