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对质,是指律师对于对方提供或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质询诘问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应经当事人双方质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律师对证据质证的过程,实际是一个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的过程。这要求律师熟练运用分析证据的基本规则和方法,判明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质证的证据,律师不是简单地表示认可或不认可,而是要从这些证据中找出可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另行提供新的事实根据驳斥对方的主张。因此,质证是律师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方式。
律师质证的方式主要有:
1.通过询问证人对证言进行质证
对证人在庭上的证言,其证明效力比不到庭的证人证言强。因此,目前的庭审方式中,当事人对证人到庭作证已引起重视。将证人证言作为主要证据时,律师更应注意对证人进行必要的询问,确定其证明力。
律师对于庭上作证的证人,通过询问证人来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与所证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律师对证人询问,是在证人回答法庭的提问或对方当事入的提问后进行的,此时,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已经结束。律师可着重对证人所处环境条件、时间、位置及与其他证人对陈述同一事实的不同地方展开询问。同时,证人对事物的判断,是否符合自然科学规律及一般人的生活常理,也是律师询问证人的要点。尤其对证人的年龄、职业、文化水平、认知能力不同而产生陈述差异更应引起重视,必要时可叫证人做一些动作示范。
2.向对方当事人发问
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另~方发问,询问案件事实有关问题。当事人陈述也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尤其对原告当事人,被告方律师更应发问。因为起诉状一般委托律师起草,对事实的陈述经过律师整理,很难发现所诉案件事实存在疑问,被告方律师通过对原告当事人直接发问,有可能发现其陈述的诉称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据质证,律师要讲究一定的灵活性与艺术性。有时律师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即使是客观真实的,也当庭一概予以否认。其实,这是不明智的。对方提供的证据强有力,作为己方无法推翻,律师对这些证据即使当庭否认,但对案件妥善解决仍没有利。因此,在证据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律师更应讲究策略与艺术,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委托方的不利因素,求得案件的妥善解决,有效地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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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诉讼证据对质(质证)
时间:2020-02-0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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