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软件著作权诉讼证据的使用

软件著作权诉讼证据的使用

时间:2020-02-0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一)证据出示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因此,律师在法庭上出示证据,是证据运用的方法之一。出示证据,是指在庭审调查阶段,当事人在法庭上公开提’出证据,并将证据提交给法庭审判人员及对方当事人进行辨析观察、确认证据证明力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规定对于提交证据一方的应尽义务。律师参与民事诉讼时,在庭上出示证据主要由律师进行。律师出示证据应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才能有效地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1.按照证明力强弱不同出示证据。证据的证明力不同的,有的证明力强,有的弱。一般讲,直接证据比间接证据强;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强。把证明力最强的证据最先出示,可使审判人员留下深刻的印象,也使对方当事人与代理人难以反驳,有利于委托人一方(己方)证明自己的主张。
 
        2.按照起诉状中陈述事实与理由的时间先后或争议过程出示证据。庭审开始后,法律规定应由原告陈述事实与理由。按照案件事实发展过程出示证据,可以让审判人员感受到原告主张逻辑严密、环环相扣。对于原告的请求、双方争议的焦点一目了然,有利于尽快查明案情、分清是非。
 
        3.以反驳及推翻对方当事人证据为目的出示证据。在对方当事人先行出示的证据或对其主张起关键作用的证据,或双方认为证明力较强的证据时,律师出示自己掌握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的证据不真实、或有疑点、或证明其证据与本案无关等等,此举可以使审判人员认为对方主张的证据不充分,使对方不利于己方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或难以成立。
 
        4.对出示之证据的内容进行宣读或作简明扼要的陈述。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以其内容作为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依据。律师在庭审中应当对出示的证据内容进行宣读或作简明扼要的陈述,使所出示的证明作用得以很好的发挥,让审判人员对证据内容有一个比较清晰的印象,用于审判人员当庭对证据进行认证。
 
       5.出示证据时,表明证据所要证明的相关事实。律,师在庭审中出示证据,是为了让出示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作用,不是单纯为了履行举证方式出示证据。律师出示的证据应当与相应的案件事实对应起来。如在购销合同贷款纠纷中,律师在庭审中出示对方书写或签字认可的收货单时,应当说明该证据用以证明双方之间购销欠款、欠款数额多少、欠款具体时间等事实。
 
        6.律师在宣读或分析证据时,要讲究举证艺术,力求做到口齿清楚、力度适中、条理分明、简明扼要。不能含糊不清、拖泥带水、听不出个所以然;也不要滔滔不绝、口若悬河,让人厌倦。举证时,要全神贯注,集中注意力,注意审判人员的提问。在举证过程中认为需要更改代理词的,只要记下要点即可。对案件定性争议较大的,可通过向审判人员提交书面代理词来充分表达自己的代理意见。律师在举证时体现较高的举证艺术性,可以给审判人员留下良好的印象,使审判人员觉得律师执业素养较高,有利于法官采纳律师的观点。
 
      (二)证据对质
 
       证据的对质,是指律师对于对方提供或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质询诘问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应经当事人双方质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律师对证据质证的过程,实际是一个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的过程。这要求律师熟练运用分析证据的基本规则和方法,判明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质证的证据,律师不是简单地表示认可或不认可,而是要从这些证据中找出可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另行提供新的事实根据驳斥对方的主张。因此,质证是律师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方式。
 
        律师质证的方式主要有:
 
       1.通过询问证人对证言进行质证
 
       对证人在庭上的证言,其证明效力比不到庭的证人证言强。因此,目前的庭审方式中,当事人对证人到庭作证已引起重视。将证人证言作为主要证据时,律师更应注意对证人进行必要的询问,确定其证明力。律师对于庭上作证的证人,通过询问证人来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与所证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律师对证人询问,是在证人回答法庭的提问或对方当事入的提问后进行的,此时,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已经结束。律师可着重对证人所处环境条件、时间、位置及与其他证人对陈述同一事实的不同地方展开询问。同时,证人对事物的判断,是否符合自然科学规律及一般人的生活常理,也是律师询问证人的要点。尤其对证人的年龄、职业、文化水平、认知能力不同而产生陈述差异更应引起重视,必要时可叫证人做一些动作示范。
 
        2.向对方当事人发问
 
       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另~方发问,询问案件事实有关问题。当事人陈述也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尤其对原告当事人,被告方律师更应发问。因为起诉状一般委托律师起草,对事实的陈述经过律师整理,很难发现所诉案件事实存在疑问,被告方律师通过对原告当事人直接发问,有可能发现其陈述的诉称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问题。对于证据质证,律师要讲究一定的灵活性与艺术性。有时律师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即使是客观真实的,也当庭一概予以否认。其实,这是不明智的。对方提供的证据强有力,作为己方无法推翻,律师对这些证据即使当庭否认,但对案件妥善解决仍没有利。因此,在证据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律师更应讲究策略与艺术,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委托方的不利因素,求得案件的妥善解决,有效地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三)伪证鉴别
 
       近几年来,法院在审查民事案件时,一改过去那种“当事人动嘴、审判员跑腿’’,调查取证由法院大包大揽的做法,这无疑是审判人员的一大进步。然而,产生的负面效应则是部分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制作伪证,歪曲或掩盖案件真实情况,甚至采取欺诈、胁迫或者贿买证人出具伪证;有的证人因受到他人贿买或者其他原因,故意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言。这种现象不仅严重妨害诉讼秩序,阻碍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的推行,干扰了正常的审判活动,影响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而且容易导致个别案件判决错误,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通过自身的工作,可能会获取大量的证据材料,有的与案件事实有关,有的可能与案件事实无关,还有的可能是虚假的,属于伪证。如何在实践中识别利用证据则成为律师的一项基本功。影响正确识别证据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委托人提交的证据虚假,有的是证人或当事人作虚假陈述,甚至法院附卷的证据未经双方质证,从而使律师阅卷难辨真伪,等等。还有代理律师主观方面的因素,如只注意有关材料的内容,而对识别证据的真伪缺少知识或不予重视,甚至出于个人目的,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纵容帮助委托人提供伪证或亲自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等等。律师对伪证的防治措施主要有:
 
       (1)认真分析,仔细识别
 
       对各类伪证,律师要有分析的能力,这是衡量、检验律师业务水平的重要标志。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律师要认真分析,分清哪些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哪些是虚假不实的,哪些是伪造的,对照各类证据的特征,识别证据的真伪。
 
       (2)严以律己,自我防范
 
       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律师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从我做起严以律己,自我防范。
 
       ①不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
 
       律师的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律师在接受委托,履行职务过程中,应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核心,只要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维护。但是,对于当事入的非法权益不能维护,不能因为自己是受当事人的委托,就迁就当事人,甚至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影响和妨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裁决和处理,因为这同我国律师的性质是不相符的。
 
       ②不诱使委托人、证人和其他人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制造、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或者改变、毁坏、隐藏证据
 
       律师在接受中人的委托后,应积极主动地帮助当事人收集和向法院提供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不能采用诱使委托人、证人和其他人在民事诉讼中制造、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或者改变、毁坏、隐藏的方式妨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裁决。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参与诉讼,不得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得采取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若出现以上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司法行政部门还可根据《律师法》第35条、第44条、第45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罚,有违法所得的,还要没收违法所得。
 
        (3)仔细分析,必要时请专家识别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作伪证的动机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庇护、营救亲人、友情、报恩、贪利、情面、安全需要、报复、同情、利害关系等。证人除具有复杂的伪证动机外,作伪证的方法也不一样。通常,证人作伪证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虚伪陈述,即证人在询问中故意作出与案件事实、情节不一致的陈述、或虚构事实与情节的陈述。二是虚伪辨认,即证人在辨认中故意颠倒是非提供伪证的行为。三是伪造证据,即证人故意伪造与案件事实、情节不一致的物证和书证。这些方法视不同的案情和不同的场合,有时是一种,有时则是两种或两种以上并用使人难以分辨。律师识别伪证对确保诉讼的公正性是绝对必要的。现代科学的发展也为识别伪证提供了可能性。律师应努力学习,细心观察,逐步获得较为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在知识和经验不足时,可以向有关方面的专家求教,以查明事实真相。例如,在字迹真伪不明时可请痕迹鉴定专家识别。又如,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对证人证词是否可靠发生怀疑而拿不定主意时,请一些具备资格的心理专家帮助鉴定。心理学家或精神病专家作证的价值和意义,在于它能排除常识带给人们的偏见。如果律师对某个专家的意见发生怀疑,还可以邀请另一位或几位专家从不同角度加以论证,经过综合比较分析之后,最后作出决定。
 
       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发现伪证后,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第一,若是本方当事人提供的,应及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能够主动承认错误,澄清事实真相。第二,对明知为对方当事人修改或伪造的假证,要揭露虚假证据提供者的违法行为,督促法院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对于证据不清或难以确定其是否属伪证的情况下,要利用法庭辩论机会充分展开辩论以质证方式加以确认。
 


 
       概要:软件著作权被侵犯该怎么办?想知道怎么找专业的律师挽回损失,您大可看看上面的文章。专业的侵犯软件著作权专家律师团队:擅长侵犯软件著作权立案、起诉。
       邱律师:15915344883,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被侵犯了请联系我们。
       我们可帮助您立案起诉、成功维权、减轻损失、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全方位高效的法律服务。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