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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诉争计算机软件的一致性问题

时间:2019-12-2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与侵犯其他类型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不同的是,其他类型的作品往往在证明作品权利人的同时,也证明了作品本身。而在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权利人证明了自己享有某软件著作权后,还需要证明其向法院提交的该软件与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一致。此后,需要认定被诉侵权的计算机软件与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由于涉及计算机软件领域的专门性问题,法院审判人员一般没有此类专业背景,往往需要专门的软件鉴定机构通过鉴定程序来得出是否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
 
       关于原告所提交软件与主张软件的一致性认定。目前,我国对在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都会要求权利人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软件源代码的部分内容进行备案。这些行为通常都在诉讼纠纷之前。当发生诉讼纠纷时,权利人通常会提交其自已留存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等作为自己主张的软件,且同时提交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来证明自己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对此,被告往往会提出,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软件并非其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备案的软件,因而需要法院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调取原告备案的软件源代码以证明原告用以主张权利的软件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之一致性。
 
       关于被控侵权软件与原告软件一致性的认定,则是要将原告主张被侵权的软件与被告的被诉侵权的软件进行比对,比对的内容包括软件源程序、目标程序、开发文档、运行界面等。最能比较出一致性的是源程序,因为即使相同的目标程序也可能是由不同的源程序来生成的,而开发文档只是对所开发的软件结构、功能等的描述文件,是用来辅助说明软件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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